某銀行河南分行對法院拍賣的一套房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卻不積極提供優先受償金額及相關手續,導致申請人無法盡快拿到執行款。遇到這事該怎么辦?管城區法院向該銀行發出司法建議函,要求其盡快提供手續,協助法院執行。
今天,記者獲悉,該銀行已向法院提交相關手續。據了解,司法建議函作為審判活動的延伸,旨在通過司法建議函督促被建議單位改進工作,提高辦案質量,是實現司法、執法雙贏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司法服務手段。
在原告白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一案中,劉某向白某借款后卻未按約定時間還款,于是白某向管城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判決劉某償還白某本金38.6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劉某仍未履行,白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管城法院依法查封了劉某位于鄭州某地的房產。隨后,法院通過網絡司法拍賣依法拍賣了該套房產。由于涉案房產涉及到某銀行河南分行抵押、二抵抵押人常某。
根據優先受償原則,銀行為優先受償,再者常某,其次是申請人白某。法院多次聯系銀行要求其行使優先受償權并提供相應手續,但銀行一直未提交。這導致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盡快實現,法院6月22日向銀行發出司法建議函,要求其于6月24日前盡快提供該房產的優先受償金額明細及相關手續,逾期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該行承擔。司法建議函發出后,銀行于6月24日向管城法院提交了相關資料。
6月29日,房產拍賣的錢款已按受償順序發還銀行、常某和申請人白某。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郭思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