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謀取不當利益,這種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擾亂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還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威信。今天,記者獲悉,新密市人民法院已審理了一起冒充法院工作人員騙取錢財的案件,涉案男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2023年6月-7月,劉某化名“劉思雨”虛構自己是新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聲稱能夠通過法院領導為被害人尚某辦理房產證。劉某利用本人微信號和另一個假冒法院領導的微信小號與尚某聊天,騙取其信任,以需要找領導、交納房屋契稅為由,先后騙取尚某2.5萬元和三條香煙(價值1300余元) ,詐騙所得用于還賬和個人揮霍。
隨后,劉某聯系辦假證人員制作假房產證交于尚某, 尚某查詢發現房產證為假證,當即報警。事實上,劉某在2019年就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出獄后,無所事事的劉某再次犯案。案發后,劉某已退贓2.5萬元并發還被害人,并于2023 年7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新密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劉某曾因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對其酌情從重處罰。依法判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提醒:詐騙公私財物刑罰看仔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醒,全民反詐,你我同行,在生活中要擦亮眼睛,謹防詐騙!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