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k id="6birc"></track><option id="6birc"></option>
    <samp id="6birc"></samp>
  1. <samp id="6birc"></samp>
    1. <b id="6birc"><ins id="6birc"><ruby id="6birc"></ruby></ins></b>

    2. <tbody id="6birc"></tbody>
    3. <samp id="6birc"></samp>

        <progress id="6birc"><bdo id="6birc"></bdo></progress>

          <tbody id="6birc"></tbody>
        1. 貴州“殺妻滅子”案再審宣判: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20-09-28 來源:貴州高院 澎湃新聞 分享到:

          貴州高院微信公眾號截圖

          9月28日下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決定再審的李玉前故意殺人、孟瑞紅包庇一案公開宣判,裁定撤銷原一、二審裁判,發回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后,分別于2016年向原審被告人李玉前及其辯護人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林合、2019年8月22日向孟瑞紅送達了《再審決定書》。2020年9月24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張林合、李玉前到庭參加訴訟,李玉前的辯護人出庭辯護,原審被告人孟瑞紅因下落不明未到庭。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一審程序違反了證人出庭作證、鑒定結論出示及重新鑒定的相關程序規定,原判認定李玉前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存在疑點和矛盾,可能影響公正審判,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出事前,李玉前一家全家福,圖中最右邊的二人為李玉前和謝初明。

          該案發生于19年前,被認定“殺妻滅子”的李玉前一直喊冤,被害人父母即他當時的岳父母也堅持幫他申訴。2016年4月,李玉前案經媒體報道后,引發輿論關注。同年5月,貴州省高院決定啟動再審,時隔四年之后,2020年9月24日,李玉前等來再審開庭,又過4天,該案有了再審結果。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01年,時任貴州六盤水水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煉鐵廠鑄鐵車間主任兼黨支部書記的李玉前被控殺害妻子、兒子后,找來情人孟某紅肢解尸體,并將尸體轉移至鋼鐵廠高爐焚化。法院一審判李玉前死刑、孟某紅有期徒刑八年。

          李玉前上訴后,2001年11月20日,貴州高院二審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六盤水市中院重審。2003年12月1日,六盤水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李玉前仍被定故意殺人罪,但被改判死緩;孟某紅犯包庇罪,仍判8年。李玉前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4年10月12日,貴州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入獄后,李玉前繼續申訴,被害人謝初明的父母謝洪祿、張林合夫婦發現案件可疑,不顧子女反對前去看守所看望李玉前,要求其把和孟某紅交往等經過詳細寫下來。拿著李玉前親筆書寫的材料,張林合和老伴往返于大方縣和六盤水市,到各級政府部門求告。

          張林合在申訴材料中親筆寫道,請求政府公正判決,找出真兇,為冤死的人鳴冤。接待她的工作人員都大為意外:“從來沒有見過受害者家屬為‘兇手’申冤的。”直到前幾年,老伴謝洪祿因肺癌病逝,張林合也因為自身的身體原因,轉為精神上支持李玉前申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李玉前在2001年3月28日被警方傳喚后,直到4月4日才被正式宣布拘留,而他在案的9份有罪供述均是在4月3日之前所作出。辯護律師認為,該段時間警方涉嫌對李玉前非法拘禁,所得供述也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對此,2020年9月24日再審開庭時,檢方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刑訊逼供存在。

          再審庭審現場,李玉前在最后陳述時講到,所有指向其犯罪的證據都是建立于孟某紅2001年3月19日的不在場證明,以及他與孟某紅在3月20日可能相遇的基礎上。然而,孟某紅對于3月19日的行蹤供述卻出現過不同說法,更有煉鐵廠同事證實其在19日出現在304房,唯一的不在場證明是孟某紅母親在此案首次開庭后重新作出的。

          李玉前說,因為他的過失,使得岳母一家遭受了無法承受的傷害,這是用多少金錢都賠償不了的,但他愿意用殘生彌補。
          再審開庭時,李玉前辯護人徐昕認為,作為一起死刑案件,應當排除所有合理懷疑,但在案的證據僅有李孟二人矛盾重重、前后不一的口供,且李玉前的口供是在疑遭非法拘禁期間獲得,合法性存疑。

          9月24日的再審庭審共持續了近8小時,申訴代理律師向法庭出示了12組新證據,從做案時間、作案動機等多個方面證明李玉前無犯罪可能。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在發表意見時稱,檢方對律師提出的本案現有證據存在的矛盾和不足之處沒有異議,但他們仍認為,就李玉前和另一被告人孟某紅的口供而言,仍有相互映證之處,因而有證據指向李玉前犯罪,檢方建議法庭依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證據依法判決。由于案情復雜,當日庭審結束后未宣判。



          分享到: 編輯:黃波濤 統籌:楊觀軍

          相關新聞

          www.uuyouji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