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人們在購車時通常都會拿到兩把鑰匙,一把原裝一把備用,備用鑰匙在一些緊要關頭的作用不可或缺。但鄭州的黃女士拿到備用車鑰匙,卻發現和原裝鑰匙質量“不一樣”,且無法使用,遂打官司討要說法。
今天,記者獲悉,在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執行干警的幫助下,黃女士與已汽車銷售商達成了和解協議并拿到了賠償款。
案情:提車發現拿到的備用鑰匙質量太差,且無法使用,告銷售商嚴重違約
2018年10月,黃女士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車合同,約定黃女士以總價87.2萬元的價格購買轎車一輛。到該銷售公司提車時,黃女士拿到了車的第一把原裝鑰匙。
之后黃女士在使用該車過程中,又接收到了該銷售公司送來第二把的鑰匙即備用鑰匙。然而,黃女士將第二把鑰匙與第一把放到一起比較時,卻發現了諸多不同之處,第二把鑰匙質量明顯較差,且黃女士經測試發現,第二把鑰匙無法使用。
經向銷售商了解后,黃女士得知,她所購轎車的車鑰匙有一把在交車前已經丟失,她收到的這把備用鑰匙是銷售商自行重配的,這讓黃女士感到一頭霧水。
黃女士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該車時,隱瞞了這一重要事實,構成嚴重違約,給其造成損失,應當賠償。
該汽車銷售公司則認為,交付給黃女士的車輛不存在質量和使用性能問題,自己提供的鑰匙只需要進行激活等操作便可正常使用,故不同意賠償。
多次溝通無果后,黃女士將該汽車銷售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汽車銷售公司按總購車款的30%支付違約金并為其配備原廠鑰匙一把。
判決:汽車銷售商支付違約金6000元,并配備一把原廠車鑰匙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汽車銷售公司向原告黃女士交付的第二把鑰匙非原車配備,侵犯了黃女士的知情權,應向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黃女士要求被告汽車銷售公司為其配備一把原廠鑰匙的訴訟請求,庭審中,該公司亦認可原廠鑰匙可以配備,故對黃女士的該項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黃女士要求賠償數額過高,結合案情,酌定被告汽車銷售公司向黃女士支付違約金6000元。遂判決,判令:1.被告汽車銷售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為黃女士配備一把原廠鑰匙;2.被告汽車銷售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黃女士支付違約金6000元。
執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車主拿到1000元賠償款
由于判決生效后,某汽車銷售公司并未履行,黃女士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稱其做生意失敗,公司賬戶內目前沒錢償還,隨后干脆玩起失蹤、逃避執行。
執行干警通過網絡查控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某銀行賬戶內尚有幾千元的余額,遂對該賬戶立即進行了凍結、劃扣,并將6000元執行款發還給了申請執行人黃女士。
因此后多次聯系被執行人配備車鑰匙無果,執行干警將該汽車銷售公司納入了失信“黑名單”,并對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等懲戒。
在因失信被“拉黑”、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后,認識到法律威懾力的某汽車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動聯系法院,要求與申請執行人黃女士協商還款事項。
隨后,黃女士與該公司負責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該公司一次性向黃女士支付賠償款1000元,不再為黃女士配原廠鑰匙,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簽訂協議當天,黃女士拿到了1000元的賠償款,至此,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提醒:提車時細節檢查不可少
同時,本案也給廣大購車者提了個醒,在交接車輛時,不僅要對照合同約定條款認真檢查車輛儀表盤、公里數等車況,清點車輛合格證等有關應交付的隨車資料外,還要注意一些細節問題,如配件如原裝或備用鑰匙等是否都能正常使用,避免給自身財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釋疑:《民法典》對于此種情形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57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曹雅蘋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