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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南省電信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攜號轉網服務不給力,將被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2020-12-15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今日,記者從河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河南省電信條例》新聞發布會獲悉,《河南省電信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是繼江西、遼寧、湖南省之后,全國第4個完成地方電信行業立法的省份。

          全省移動電話用戶總數達到10917.6萬戶

          電信業是國民經濟增長的先導產業和支柱產業。近年來,我省電信業呈現健康發展態勢,經濟運行總體良好,業務總量快速增長,5G投資力度加大,網絡能力不斷增強,用戶規模持續擴大,融合業務加快發展,提速降費扎實推進,消費流量加速升級。截至2020年10月底,全省移動電話用戶總數達到10917.6萬戶,居全國第3位(其中5G用戶達到1394.7萬戶);全省互聯網用戶總數達到11804萬戶,居全國第4位(其中,互聯網寬帶接入用戶3081.2萬戶,居全國第4位;移動互聯網用戶8722.8萬戶,居全國第3位)。固定寬帶家庭普及率、移動寬帶用戶普及率分別達到102部/百戶、89.4部/百人。100M以上寬帶接入用戶占比為98.2%,居全國第1位。今年前10個月,全省電信業務總量完成6929.2億元,居全國第3位,同比增長35.5%。

          信息通信技術的不斷演進和電信業的快速發展,極大地帶動了關聯產業的發展,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全方位、多領域的通信和信息服務。電信已經不僅僅是人民群眾日常通信聯絡的工具,而且成為支付結算、身份認證的重要載體,成為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數字經濟和經濟社會信息化的有力支撐。當前,隨著電信業的迅猛發展,我省現有的相關法規制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電信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亟待立法保障。為了促進我省電信業發展,規范電信市場秩序,保護電信用戶合法權益,保障網絡信息安全,《條例》的制定勢在必行。

          《條例》確立電信基礎設施的戰略性地位

          據悉,《條例》共七章、六十三條,包括總則、電信規劃建設、電信市場管理、用戶權益保護、電信安全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條例》的制定過程將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貫穿立法工作始終,在價值取向上以保護電信用戶利益為導向,同時平衡各方權益,解決河南電信業發展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首先,確立電信基礎設施的戰略性地位。依據《“寬帶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條例》在總則部分第六條規定:“電信基礎設施屬于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電信基礎設施、危害電信基礎設施安全,不得阻止或者妨礙依法進行的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該規定凸顯了《條例》加強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的決心,力求通過立法破除當前我省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為全力推動5G等新基建發展提供支持。

          《條例》破解商業性信息及騷擾電話問題

          其次,《條例》注重加強電信用戶權益保護問題。目前電信市場侵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不同程度存在,為切實解決群眾關注的問題,保障電信用戶的切身利益,《條例》對用戶權益的保護進行了重點規范,專章就電信用戶的服務選擇權、商業性信息及騷擾電話、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投訴與申訴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在電信用戶的自由選擇權方面,《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電信用戶享有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自由選擇權,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民用建筑開發者、所有者應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條件,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對此,《條例》第五十七條設定了罰則,對于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且拒不改正的,對民用建筑開發者或者所有者、電信業務經營者分別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在商業性信息及騷擾電話的問題上,《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電信用戶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技術手段建設,提升識別和攔截能力,加大對商業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騷擾電話的治理力度。”

          針對電信收費問題,增加了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免費試用電信業務,試用期滿后未經電信用戶確認,不得轉為收費項目。”增加了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計費系統進行檢測并向社會公布;發現電信用戶超過此前三個月平均電信費用三倍以上的異常電信費用時,應當及時告知電信用戶,并采取措施,協助電信用戶查找原因。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規定,《條例》還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收集用戶消息的限制、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等方面作出了嚴格規定,主要體現在第三十五條。

          《條例》護航電信網絡安全和電信設施安全

          最后,《條例還加大了電信安全保障。《條例》第五章是電信安全保障,包括了電信網絡安全和電信設施安全兩個方面。在電信網絡安全方面,《條例》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國家網絡安全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加強電信網絡安全保障設施的設計、建設和運行,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等。在電信設施安全方面,《條例》規定電信基礎設施周圍應當設定安全保護區,明確了嚴禁在安全保護區內從事的行為,同時也列舉了危害電信基礎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行為,并規定了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法律后果。此外,《條例》還規定了關于電信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責任主體和對電信基礎設施進行搶修時可能發生問題的解決辦法。

          鄭報全媒體記者 徐剛領 文/圖


          分享到: 編輯:程闖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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