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行政裁定書中了解到,近日,該院對一起因“高考移民”引起的行政訴訟作出裁定,駁回了原復旦大學學生王某某的再審申請。
高中兩年半在河北就讀,高考報名表卻寫三年在貴州
行政裁定書中的信息顯示,王某某系“00后”,于2018年6月取得貴州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并于當年7月被復旦大學錄取。就讀一年后,復旦大學于2019年9月收到貴州省招生考試院來函,函中通報王某某于2014年9月將戶口從河北省秦皇島市遷至貴州省貴陽市,2015年9月考入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一中,并進行了學籍注冊,但其高中階段未在貴州省連續就讀三年,實際還就讀于河北衡水一中。其在高考報名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違規獲取貴州省高考資格,建議復旦大學給予王某某取消學籍處理。
裁定書顯示,復旦大學據此開展調查,衡水一中出具《證明》王某某于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曾在該校就讀;王某某在《貴州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表》“個人簡歷”一欄填寫為“201508—201806貴陽市觀山湖區第一高級中學”,考生簽名不是其本人所寫。據此復旦大學認定,王某某在高考報名表中沒有如實填寫“個人簡歷”欄、“考生簽名”欄內由他人代替簽名,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在聽取王某某的陳述和申辯后,經復旦大學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取消王某某的復旦大學學籍。
記者從裁判文書了解到,王某某不服復旦大學決定,將復旦大學起訴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復旦大學的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行政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被駁回。而后,王某某上訴至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再次被駁回。王某某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明確,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學校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有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故復旦大學作出取消王某某學籍的決定系法律授權而為,該行為直接影響王某某的受教育權,依法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取消學籍于法有據、程序合法,法院駁回再審申請
在本案中,雙方對王某某的戶籍狀態、學籍以及其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實際就讀衡水一中、王某某的高考報名表中沒有填寫衡水一中的學習經歷、考生簽名處非其本人簽名等客觀事實并無爭議。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王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情形。
上海高院認為,高考報名表是考生報名參加高考的書面申請,為確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規范有序,高考報名表標注了“本人保證以上信息真實準確、承諾誠信參加高考”并由考生簽名的內容,因此高考報名表屬于高考的申請材料。根據復旦大學舉證的簽名字跡鑒定意見以及王某某舉證的微信聊天記錄,王某某高考報名表非其本人簽名,但王某某對該報名表上的內容是明知并確認的,該報名表的“個人簡歷”欄沒有如實填寫王某某的實際高中就讀經歷,信息不具有真實性,不符合王某某誠信高考的承諾。
王某某的戶籍狀態屬于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的情形,應當按照《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的報考條件報名參加高考,根據該規定,“考生和父親(或母親)有貴州省常住戶籍”“考生高中階段在貴州省連續就讀三年”以及“有貴州省高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是可以在貴州省參加高考的報名條件,不具備前述報考條件的考生,戶籍已經遷入貴州省的,可將戶籍遷回原所在地參加高考報名,也可申請在貴州省報考第三批次本科院校和高職專科學校。故王某某是否填寫有關衡水一中的學習經歷將直接影響高考報名的資格審查結果。
上海高院認為,復旦大學認定王某某的行為構成“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情形,并依據《復旦大學學籍管理規定》作出取消學籍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并無不當。復旦大學在收到貴州省招生考試院的來函后,經相關調查核查、聽取王某某陳述申辯、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等程序,作出取消學籍決定并送達王某某本人,程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可以一并請求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本案中,對王某某作出被訴取消學籍決定的起因,在于貴州省招生考試院對于王某某違規獲取貴州省參加高考資格的審查結論。《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2年發布,復旦大學以此作為認定王某某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事實依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綜上,上海高院駁回了王某某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