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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未簽勞動合同離職,要求“老東家”支付雙倍工資會支持嗎?

          2021-10-0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公司因圖“省事兒”沒有和“打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勤懇工作的“打工人”離職后要求“老東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會受到法律支持嗎?

          今天,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就這執結這樣一起案件,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打工人”蘇某拿回了雙倍工資差額及加班工資等共計7700余元。

          案情:未簽勞動合同離職,告老東家索要雙倍工資獲支持

          2020年8月,蘇某入職某外貿公司擔任客服,雙方約定:每月底薪3000元,提成和績效獎金等另付。

          蘇某在公司工作期間,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給蘇某繳納社保。

          2020年10月,蘇某因與公司產生糾紛離職,隨后,蘇某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外貿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加班工資及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委隨后裁決,某外貿公司支付蘇某雙倍工資差額及加班工資共計7735元。

          仲裁裁決生效后,某外貿公司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沒有履行,蘇某遂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多次找到該公司負責人,在執行法官苦口婆心的勸說下,被執行人全額履行了7000余元執行款。

          “感謝人民法院、感謝法官,你們的執行這么給力,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幫我拿回了血汗錢,真是太謝謝你們了!”到法院領取執行款時,蘇某激動地向執行法官連聲致謝。

          該案的順利執結,正是惠濟院迅速了解案件狀況,努力為申請執行人追討拖欠工資,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個縮影。

          提醒: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執行法官表示,生活中,像本案這樣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勞動關系的處理以及二倍工資的支付也成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為此,《勞動合同法》對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并設立了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規則,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目的在于對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明晰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督促用人單位盡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執行法官也提醒廣大“打工人”,在決定入職前,應注意盡量選擇業界知名度較高、口碑較好的正規用人單位;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注意及時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注意收集和妥善留存用人單位的有關信息、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有關勞動關系的證據、被用人單位侵權的證據和材料,如工資支付憑據、勞動合同、施工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單位拖欠工資的欠條等;一旦權益遭受損害,應注意收集證據,理性協調溝通,及時依法維權,以免因時效問題而導致自身權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釋疑:只有存在以下7種情況,未簽勞動合同才無須支付雙倍工資

          當然,這也不意味著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索要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從誠實信用原則,要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已經盡到了誠實磋商的義務,是否系勞動者原因導致雙方未及時訂立勞動合同等。

          現實中存在以下7種情況的,即使未簽勞動合同,也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①用人單位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主體資格,未簽勞動合同的;

          ②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未簽勞動合同的;

          ③用人單位未與“三類人員”(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

          ④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義務,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⑤用人單位未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未與公司人事部門高管或主管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

          ⑦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但已過仲裁時效的。??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劉龍?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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