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貨運公司上班的高某上班期間突感身體不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未與貨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且有部分工資未結清,其家屬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今天,記者獲悉,在管城區法院執行法官的努力下,貨運公司當場支付2.1萬余元,剩余錢款達成執行和解。
未簽勞動合同,工作中突感不適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3月,高某經人介紹到鄭州某貨運公司上班,從事接貨開票工作,每月工資3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1年3月20日,高某在工作時突感身體不適,經現場搶救無效,確認死亡。
高某死亡后,鄭州某貨運公司支付5萬元喪葬費,而2021年1-3月份的工資卻沒有支付。高某的妻子和三名子女作為申請人到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依法確認高某與鄭州某貨運公司之前存在勞動關系,支付高某2021年1-3月份的工資,同時支付高某因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間11個月的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后經仲裁委依法裁決,高某與鄭州某貨運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鄭州某貨運公司支付高某2021年1月至3月工資8068.95元、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的二倍工資33000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法院強制執行,當場支付2.1萬元
因鄭州某貨運公司未按照仲裁裁定書支付錢款,高某的妻子和三名子女作為申請人到管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管城法院收到該案后,向該貨運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等文書,網絡查控了財產、房產、車輛等信息,但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11月13日,管城法院執行干警接到申請人提供的線索,鄭州某貨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正在公司上班。執行員于衛軍帶領團隊干警迅速趕往貨運公司,并找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
因劉某認為公司沒錢且不應支付錢款而拒不支付,執行干警遂將劉某帶到了管城法院執行局。從上午10點多到晚上7點多,經過執行干警不斷努力,劉某慢慢地認識到錯誤,當場支付給申請人2.1萬余元,并叫來其弟弟作擔保,與申請人就剩余的2萬元達成執行和解,承諾12月25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