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k id="6birc"></track><option id="6birc"></option>
    <samp id="6birc"></samp>
  1. <samp id="6birc"></samp>
    1. <b id="6birc"><ins id="6birc"><ruby id="6birc"></ruby></ins></b>

    2. <tbody id="6birc"></tbody>
    3. <samp id="6birc"></samp>

        <progress id="6birc"><bdo id="6birc"></bdo></progress>

          <tbody id="6birc"></tbody>
        1. “民告官”案件告官不見官? 河南出新規:七種情形“一把手”不出庭將追責

          2021-10-15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一直以來,“民告官”案“告官不見官”常常被詬病,部分行政機關因法治意識不強,或出于公務繁忙、認為出庭“丟面子”等原因,只委托律師或一般工作人員出庭。

          今天,記者從河南省高院獲悉,省政府發布的《河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明確要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會高度關注等案件,行政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今后,“民告官不見官“現象有望得到改變。

          河南出臺規定,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97次會議討論通過,并于2020年6月23日正式發布。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訴訟司法解釋。這部司法解釋的發布,對推進嚴格規范文明執法、促進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推進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產生積極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定義、范圍、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的案件類型和未履行出庭義務的處理措施等。

          河南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河南工作實際,制定了本規定。

          2021年8月23日,省政府第132次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此《規定》。

          這六種情形,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一)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

          ( 四)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強制拆除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

          ?(五)因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因暫扣、撤銷、吊銷行政許可證導致企業停產停業或者公民喪失生活主要經濟來源,以及行政拘留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人身自由而引發行政爭議的案件;

          ?(六)本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認為其負責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出庭,需申請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開庭申請書。

          這七種情形未出庭,將給予行政機關負責人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

          《規定》還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有七種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必須出庭應訴但無正當理由或者未說明理由而未出庭應訴的;

          未按時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行政機關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準許后再次開庭審理時行政機關負責人仍未能出庭應訴,且無正當理由的;

          人民法院在庭審中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就案件爭議焦點問題進行解釋或者說明,行政機關負責人拒絕解釋或者說明,導致庭審無法進行的;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或者利用職權干預、妨礙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

          因違反法庭紀律,被人民法院予以處罰或者人民法院建議嚴肅處理的;

          其他妨礙行政訴訟活動的違法、失職或者不當行為。

          行政機關負責人因違反前款規定而被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本級政府行政應訴工作機構負責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相關人民法院反饋。

          妥善化解“官民矛盾”,促進“官民和諧”

          河南省高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盧瑜表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行政訴訟中非常重要的一項法律制度。

          盧瑜介紹了這樣一組數據,2018年,河南出庭應訴案件共9472件,出庭應訴率29.3%;2019年出庭應訴案件共9642件,出庭應訴率30.1%,2020年出庭應訴案件共有8337件,出庭應訴率43.7%,2021年上半年出庭應訴率達到了48.9%。

          “從數據來看,可以說,我們河南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每年都在提升,效果還是比較明顯的。”盧瑜說。

          盧瑜表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意義還是很大的,有利于消除當事人不滿情緒,如果不通過訴訟制度,他可能很難見到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在法庭上相對而坐,受法院裁判的約束,能夠體現公民和行政機關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讓老百姓感受到了尊重。

          “這有助于行政機關負責人這個‘關鍵少數’法治思維的養成,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盧瑜說。

          同時,還有利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及時“拍板”解決相關行政爭議,有利于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妥善化解“官民矛盾”,促進“官民和諧”。

          盧瑜介紹,《規定》還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做了一些硬性的要求,還明確了行政訴訟活動中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負責人及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的范圍,以及縣級以上政府和其行政應訴工作機構的相關工作職責。

          其中,基于市、縣行政案件所占比例大、矛盾化解在基層等因素,針對“被訴行政機關是縣、市級政府的”情形,《規定》明確規定市級、縣級政府為被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范圍,進一步提升地方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操作性。

          《規定》還明確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范圍,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落實《規定》成績突出和工作不力的相關單位分別予以通報表揚和通報批評,必要時對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

          “這體現行政機關對司法和法律的尊重,更是行政機關厲行法治、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應共同推進該項法律制度落地生根發芽成長,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盧瑜說。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相關新聞

          www.uuyouji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