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被征了補償沒到位,食品廠告了當地政府;廠房被強制拆除后未獲得賠償,企業告當地鎮政府索賠177萬余元……
今天(11日),省高院發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典型案例,旨在發揮領導干部這一“關鍵少數”帶頭遵守法律的引領作用,帶動全社會遵法、學法、守法、用法,推動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建設。
案例一:
地被征了補償沒到位
食品廠告了鄧州市政府
鄧州市人民政府因規劃調整建設文新街,需占用鄧州市某食品廠商住用地5.24畝,鄧州市某食品廠所建綜合樓被迫停建。后鄧州市某食品廠以鄧州市人民政府不作為、不及時征收補償給其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鄧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
南陽市中院庭前與鄧州市某食品廠、鄧州市人民政府充分溝通,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證據交換。鄧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市政府黨組成員張偉出庭應訴。經過審理,南陽中院當庭判決責令鄧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補償職責。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不上訴。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適當形式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向社會公開。社會公眾可以參與監督、共同促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切實發揮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各項功能。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還向旁聽的機關干部介紹了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主要功能以及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積極意義和相關要求。
案例二:
廠房被強制拆除后未獲得賠償
企業告當地鎮政府索賠177萬余元
新密市某養雞專業合作社的廠房被強制拆除后未獲得賠償,其向新密市超化鎮人民政府提出賠償申請。新密市超化鎮人民政府未予答復,新密市某養雞專業合作社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新密市超化鎮人民政府賠償其各類損失共計1772344元。
新密市超化鎮人民政府副鎮長主動出庭應訴,庭后積極向上級匯報,耐心與當事人協商具體數額,最終達成了雙方滿意的賠償協議,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行政爭議得以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中新密市超化鎮人民政府副鎮長主動出庭應訴,直面雙方爭議焦點,不回避矛盾問題,庭內耐心與當事人溝通交流,庭外認真履職,對本機關解決不了的問題積極尋求上級機關支持幫助,搭建了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之間的堅固橋梁,夯實了化解矛盾的基礎,對基層化解疑難復雜行政爭議具有借鑒意義。
案例三:
酒后駕駛被處罰
車主不服告了公安交警部門
博愛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20年1月7日作出博公交決字〔2020〕第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趙某某于2020年1月7日14時40分,在省道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趙某某罰款155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決定,并于當日送達給趙某某,但未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
趙某某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博愛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博愛縣公安局撤銷博愛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所作的被訴處罰決定,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趙某某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復議機關改撤銷重做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
博愛縣公安局負責人積極應訴,在庭審中表示,針對酒駕、醉駕等違法行為給人身和財產造成的嚴重傷害,公安機關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忠誠履職,從嚴依法處罰才能真正對得起廣大人民群眾、無愧于廣大人民群眾。即便如此,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依法監督仍是誠心誠意接受和歡迎。
典型意義
博愛縣公安局出庭應訴負責人在最后陳述階段的發言不僅讓當事人看到公安機關歡迎監督、嚴格執法的誠懇態度,贏得原告的認同和信任,原告最終撤回了起訴。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