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百善孝為先。可對于93歲的李老太來說,這些年她卻沒能享受到兒子的孝道,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四個兒子告上法庭。今天,記者獲悉,中牟縣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九旬老人訴四個兒子贍養糾紛一案。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
庭審:九旬老人告4個兒子索要贍養費
今年93歲的李老太生育七個子女,四個兒子和三個女兒,2021年之前原告一直由四個兒子輪流贍養。自從2021年2月份開始,作為被告之一的長子因得不到老人的房屋財產就開始不盡贍養義務,并拒絕贍養老人,老人生病住院被告也不支付醫療費。由于長子的原因,致使李老太的輪流贍養無法繼續,最后不得已只能暫住在三女兒家。
李老太訴請判令四個兒子履行贍養義務,自2021年6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自分別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向李老太支付贍養費。且今后醫療費由四個兒子平均分擔。
法庭上雙方圍繞有關房屋財產等事實進行了質辯,理清矛盾根源后,法官希望被告認識錯誤,履行贍養老人義務。
鑒于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法庭未當庭宣判。
說法:贍養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
庭審過后,承辦法官趙天才表示,道德和法律從來都不是對立的,法律歸置了人性的底線,道德歸置了良心的底線。我們所希望看到的是老人老有所依,子女主動贍養老人,而非因贍養糾紛對簿公堂。很多時候子女只是給付老人贍養費而忽略了老人的精神感受,但其實法律上對于老人的贍養不僅僅只是支付贍養費,更多要求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真正實現“老有所養、安享太平”。
《民法典》第26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第1067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付加才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