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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筑 河南出臺管理辦法

          2021-11-12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11月11日,記者從河南省政府獲悉,省政府近日出臺《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提出,農村房屋建設,要體現當地傳統建筑風貌,弘揚傳統建筑文化,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相結合,改善村民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提升鄉村風貌。

          《辦法(試行)》所指的農村房屋包括兩類: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指村民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不超過三層的住房;農村其他房屋。

          有關農村自建低層住房

          《辦法(試行)》提出,村民是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的實施主體,對房屋建設負首要責任,必須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圖、施工方和監理方,并與施工方、監理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關責任;應當自覺接受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村民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后,向鄉鎮政府提交施工圖紙、施工人員信息等資料,鄉鎮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工。

          同時,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合同示范文本,免費提供給村民使用。

          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完工后,村民向鄉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建房人、施工方、技術人員等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的施工方,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明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責任人,對承接的房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主體責任。

          在建房過程中,村民和施工方應當選用符合國家和省級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方應當協助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方應當勸阻、拒絕。

          有關農村其他房屋

          《辦法(試行)》明確,農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落實建筑許可、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要求。

          建房人對農村其他房屋建設項目負首要責任,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完成報備,及時向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農村房屋建設 相關部門承擔終身責任

          《辦法(試行)》提出,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應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相關建筑活動,嚴格執行房屋建筑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和現場安全負責,承擔終身責任。

          另外,農村房屋所有權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對房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變后的要求進行技術鑒定,報鄉鎮政府審核后,依法提出申請并經有權機關審核辦理。對發現擅自變更房屋用途的行為,鄉鎮政府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此外,農村房屋通過驗收后,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鄭報全媒體記者 李娜



          分享到: 編輯:卜貝貝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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