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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軌跡不報全,有風險仍亂跑,會承擔怎么樣的法律責任?

          2021-11-12 來源:四川發布 分享到:

          在疫情防控關鍵期,明明該封閉的區域,未經檢測偷跑出去是否涉嫌違法?

          從省外返川不主動向社區報備,不報或瞞報行程軌跡,又會承擔哪些責任?

          四川發布《川叔知民生》欄目專訪了四川博紳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凊和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文彬。聽聽律師聲音,全民“戰”疫中,哪些行為可能違法?

          如果在社區及公安詢問軌跡時不報或瞞報,會有怎樣的處罰?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宋文彬律師:

          瞞報疫情重點地區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應當屬于新冠的疑似病人、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上述三種人的密切接觸者,不主動向單位、社區報告,不服從單位、社區健康監測管理,不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治安行政處罰。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依照《傳染并防治法》第39條第1、2款規定,傳染病疫情發生期間,下面四類人員依法有義務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等疫情防控措施: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

          如果存在有一定風險,還到處亂跑,會承擔怎樣的責任?

          四川博紳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凊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違法行為人的傳播行為導致其他受害人被感染而發生傷亡的救治醫療誤工等費用應予賠償。

          除了前述民事責任外,同時,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果是故意的話,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宋文彬律師:

          如果明知自己可能或者應當屬于新冠的疑似病人、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上述三種人的密切接觸者,卻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還到處亂跑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重大風險或嚴重后果,屬于主觀故意則構成刑事責任,將被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第一,如果是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明明知道自己已經被感染,卻故意去接觸其他人,比如有些人存在“報復社會”等心態,希望或者放任病毒傳播給他人,可能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第二,如果是疑似病人,比如已經具有新冠肺炎癥狀,有疫情嚴重地區接觸史,在疫情暴發后全國大規模宣傳之下,應該知道或已經想到自己可能會造成他人感染的,卻疏忽大意,不采取隔離、就醫等防治措施,或者覺得自己能夠避免病毒傳播,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還跑去公共場所,因此造成傳染病的傳播,同樣可能會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

          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而在此過程中,如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王戰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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