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巧克力豆產品外觀設計包裝的圖案、字體等相似,一家申請了美術作品著作權,一家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當著作權與專利權發生沖突,該如何解決?銷售商正規渠道進貨銷售了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是否構成侵權?今天(16日)上午,在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南曹法庭審理了青島某食品公司訴鄭州市某商貿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
案情:巧克力產品包裝被告侵權,索賠10萬元
原告青島某食品公司訴稱,原告公司成立于2017年,系涉案《五彩小子》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在成立之初就創作《五彩小子》美術作品,用于本公司巧克力產品包裝使用,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享有極高的知名度。2021年4月,原告發現被告鄭州某商貿公司在鄭州某世貿商城的商店,銷售帶有《五彩小子》美術作品圖案包裝的巧克力豆商品。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美術作品著作權商品的行為,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調查費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庭審:著作權與專利權發生沖突,雙方同意調解
在當日的庭審現場,由管城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李暉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教授許輝猛、蜜雪冰城法務團隊在旁聽席觀摩整個開庭。
法庭上,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進行了答辯。被告答辯稱,被告作為銷售商,通過正規渠道從生產廠家界首市某食品公司購進涉案產品,并不知曉其購買產品中生產廠家使用的卡通形象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其在知曉后立即將涉案產品下架,停止銷售。銷售者只需對產品的合法來源盡到注意義務,被告通過合法渠道購進涉案產品,對產品的合法來源已盡到注意義務,被告通過詢問廠家后得到廠家的外觀設計專利報告,主觀上不存在過失。
原、被告雙方向法庭提交各自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隨后原告在法庭上現場拆封從被告處購買的侵權商品,與其生產的產品進行比對,認為涉案產品包裝箱及包裝袋上的字體圖案及顏色與原告著作權登記證書中的字樣相同,構成實質性侵權。
整個庭審過程持續了40多分鐘,原、被告雙方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及關于著作權與專利權發生沖突時如何解決、銷售商通過正規渠道購涉案產品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權等爭議焦點進行陳述并發表辯論意見。
法庭最后因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法庭宣布休庭,擇日組織調解。
延伸:快消品牌商標維權引關注
庭審結束后,南曹法庭組織召開了知識產權座談會,座談會圍繞蜜雪冰城法務團隊關注的商標權維權問題,李暉專委、楊松華庭長結合近年來審理的相關知識產權案件從侵權認定、證據搜集等方面進行了歸納和分享,對蜜雪冰城在經營中遇到的加盟店管理模式和遭遇的不正當競爭問題,給予了培訓和專業指導。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教授許輝猛從蜜雪冰城作為快消品牌在其成長方面給予建議,認為其與傳統品牌相比,品牌價值占比較高,要全面盤點商標、標識、廣告、衍生產品等無形資產,加強網絡監測,廣泛收集證據,為有效維權做充分準備。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曉艷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