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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03”變臉“1404”,交房門牌號與合同號不一致,看法院咋判

          2023-10-13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冶某在買房時專門避開門牌號為“1404”的特價房,認為該房號不吉利,并加價購買了“1403”號房,但在交房時卻發現房屋門牌號仍是“1404”。房號變了還能要回來嗎?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已審結的這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2020年5月,冶某欲購買被告某置業公司開發的某小區6號樓房屋一套,銷售人員推薦了6號樓1404號特價房。原告經與家人溝通后,認為門牌號有兩個“4”不太好。銷售人員說,如換其他房屋需增加價款。原告即增加5萬元購買了1403號房屋,并與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可到了交房時,冶某發現房屋門牌號仍為1404號。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房地產專業企業,在明知門牌號已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仍與原告加價簽訂更換門牌號的合同,系隱瞞事實欺詐原告的行為。因此,起訴至管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房屋差價款5萬元。

          而某置業公司辯稱,房屋價格受其位置、朝向及面積等因素的影響,房號并非影響房屋價格的因素。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于房屋基本信息、交付條件、房屋附圖等均進行了詳細約定,冶某支付的價款即是該合同中所指向的房屋。且預售房號與最終公安部門所編房號不同系因編號規則不同,后期根據公安部門的編號規則編號將房號更改為“1404”號,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原告冶某的訴訟請求應被駁回。

          管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冶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經房管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條款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效力性規定,雙方應當遵照履行。

          原告冶某在購買該房屋時,1403門牌號即已存在并在房管部門備案,該門牌號系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被告某置業公司應嚴格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包括門牌號這一房屋組成部分。現被告某置業公司交付的房屋門牌號為1404號,與雙方備案合同約定的1403號不一致,故被告某置業公司應承擔瑕疵履行的責任。

          法院依法判決,某置業公司退還原告冶某購房款3萬元。某置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何為瑕疵履行?

          管城法院研究室主任王文霞:瑕疵履行,即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履行行為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以致不能實現合同全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的行為。關于瑕疵履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民法典》第582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雖然原告排斥門牌號有兩個“4”的行為屬個人喜好,不能代替公序良俗;但原告在選房過程中已將該喜好作為購房時考慮的主要因素,且就該喜好購買了門牌號為1403號的房屋;故原告現主張被告履行交房義務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并主張減少購房價款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法院根據該案實際情況,酌定被告退還原告房款3萬元,原告主張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王文霞提醒: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應小心謹慎,務必保證合同內容,尤其是關鍵信息的準確性,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建議購房人在購房時應反復核實、確認相關信息,并注意保留證據,在自己的權益被侵害時及時維權。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文霞 李甜田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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