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k id="6birc"></track><option id="6birc"></option>
    <samp id="6birc"></samp>
  1. <samp id="6birc"></samp>
    1. <b id="6birc"><ins id="6birc"><ruby id="6birc"></ruby></ins></b>

    2. <tbody id="6birc"></tbody>
    3. <samp id="6birc"></samp>

        <progress id="6birc"><bdo id="6birc"></bdo></progress>

          <tbody id="6birc"></tbody>
        1. (以案說法)花16萬買了輛“泡水車” 退不了?提醒:買二手車必要時需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測

          2021-12-1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高高興興花16萬元買了輛二手車,沒想到車開回家沒多久就發現是“泡水車”,要求解除合同退款時又遭百般推脫,起訴到法院勝訴后,對方仍不退款,鄭州的孫某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今天,記者獲悉,在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執行法官的幫助下,孫某拿回期盼已久的購車款。

          案情:二手車原是輛“泡水車”

          去年6月,孫某通過朋友圈看到郭某發的大量二手車廣告。孫某幾經挑選,看中一輛奔馳車。一番討價還價,孫某與郭某約定以16萬元的價格成交,首付款2.3萬元,余款以按揭方式支付。

          合同簽訂當天,孫某如約支付2.3萬元的首付款,高某也向郭某交付車鑰匙,協助孫某辦理了車輛過戶等手續。

          然而好景不長,當年8月,孫某在保養車輛時發現車輛底盤和內部有多處水淹痕跡,很可能是“泡水車”。

          隨后經多方了解證實,該車曾因泡水而獲賠5.4萬余元。

          孫某表示,郭某在售車時隱瞞車子存在質量問題和該車系涉水處理車的事實,有明顯的欺詐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退還車款并三倍賠償由此給他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后,因多次與對方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孫某將郭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撤銷購車合同,將汽車退還給郭某,郭某退還他購車款,并賠償他購置稅、保險費、服務費等共計10萬余元,同時,他還請求法院判令郭某按購車款的三倍賠償。

          判決:撤銷合同,并返還購車款及車船稅

          庭審中,郭某辯稱,他只是從另外一家二手車商處獲取案涉車輛的信息,并受二手車商委托代為銷售,且其在收取孫某交納的購車款后,將自己傭金等扣除后把剩余款項悉數支付給了二手車商,因此其只是提供居間介紹服務的一方,與孫某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且其對案涉車輛存在的問題是不知情的,不存在欺詐孫某的主觀故意,不應退款及要求的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車輛雖因被水淹并被推定全損進行了賠償,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郭某在買車過程中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孫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故孫某稱存在欺詐并要求三倍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涉車輛客觀上確實存在因涉水導致全車損失賠償的情況,而該事故的存在,對孫某是否決定購買案涉車輛的主觀意愿,以及購車價格產生重大的影響,郭某在對孫某進行車輛推薦時,應對車輛來源是否合法、行駛里程、維修記錄、交易記錄、車輛存在問題等嚴重影響交易的重要信息在出售前進行全面核查、檢測,現郭某并未全面履行核查義務使孫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向其購買了案涉車輛,構成重大誤解,孫某有權要求撤銷該合同,故要求撤銷其與被告訂立的案涉車輛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案涉合同撤銷后,孫某應將案涉車輛返還給郭某,并協助郭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相應的車輛過戶手續亦應解除,遂判決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郭某返還孫某購車款16萬余元;郭某賠償孫某車輛保險費及車船稅1250元;孫某返還郭某涉案車輛,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相應的過戶手續費用由郭某自行承擔。

          判決生效后,孫某將奔馳車返還給了郭某,對方卻遲遲沒能退款,孫某無奈之下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發現,郭某名下某銀行賬戶內有足額可供執行的存款,遂對該賬戶進行了凍結、劃扣,并將全部執行款及時發放給了申請執行人孫某。

          提醒:買二手車必要時需委托第三方檢測

          執行法官隨后表示,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二手車賣方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車輛的狀況、性能、是否發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向買方如實、完整告知。因郭某未在出售過程中就足以影響買方購買決定的重要信息予以隱瞞或者未如實告知,買方有權行使合同撤銷權,這時合同自始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為了最大程度避免在買二手車過程中遭遇“鬧心事兒”,要注意提高甄別能力和法律風險意識:首先,要尋找知名度較高、規模較大、具備合法手續、“靠譜”正規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其次,勿輕信廣告宣傳和平臺提供的車檢信息,對于車輛應做好檢測,若有必要,需委托正規權威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車輛;同時,要注意謹防車貸陷阱,不要因輕信“低首付”“分期少”等承諾,而隨意與一些非正規的小額貸公司簽訂貸款協議,慎防對方“跑路”以致被動還款,影響個人征信。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劉晨陽 文/圖



          分享到: 編輯:卜貝貝 統籌:楊觀軍

          相關新聞

          www.uuyouji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