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得民心順民意”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然而,由于居民需求并不一致,加裝電梯也時而會引發鄰里糾紛,甚至還會出現因部分業主阻撓施工引發的訴訟。今天,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同一單元高層業主起訴低層業主阻止、妨礙加裝電梯案件。這也是許昌市首例因“加裝電梯”引起的訴訟案。
案情:妨礙加裝電梯,高層業主將4戶低層業主告上法庭
魏都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許昌市東城區某小區某單元共12戶業主,原告8戶業主為三樓及以上住戶,被告4戶業主為一樓、二樓住戶。
2021年3月15日,該單元住戶為改善居住條件,擬加裝電梯,原、被告全部12戶業主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上簽字確認,協議約定該項目由3樓以上業主負責出資建設。
3月28日,該小區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會議,達成安裝電梯一致意見,于4月2日發布公示報告,就增設電梯的書面意見和設計方案進行公示。
公示期間,未接到相關業主的異議。協議書及公示報告中均有該小區所屬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4月22日,經相關行政部門聯合審批,同意該單元的加裝電梯項目。原告在委托電梯安裝單位施工過程中,被告以未履行告知義務、加裝電梯程序不合法為由阻止施工造成停工。8戶高層業主將4戶低層業主訴至法院。魏都區法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4被告于8月17日提起反訴。
本案糾紛發生后,原、被告所在地基層組織進行調解未果。訴訟中,魏都區法院承辦法官前往涉案地點實地查看電梯安裝情況,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并邀請基層組織、業主委員會共同進行調解,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判決:低層業主不得阻止、妨礙加裝電梯
魏都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加裝電梯方案已經本單元全部12戶業主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上簽字確認同意,進行公示期間相關業主并未提出異議,經行政機關審批許可,合法有效,且涉案單元12戶中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全部同意,4被告不應以未履行告知義務、加裝電梯程序不合法為由阻止施工。
依法判決:一、原告8戶業主在許昌市東城區某小區某單元加建電梯的施工過程中,被告4戶業主不得阻止、妨礙;駁回8原告其他訴訟請求;駁回4被告的反訴請求。
說法:有異議應在公示期間和施工開始前提出
國家倡導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也可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將對大多數業主特別是老年人、兒童的生活帶來便利,人民群眾需求迫切。增設電梯可能會對低層住戶的經行空間產生一定影響,但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各業主應本著友睦鄰里、互諒互讓的原則予以對待。
我國《民法典》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本案加裝電梯方案已經本單元全部12戶業主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上簽字確認同意,進行公示期間相關業主并未提出異議,經行政機關審批許可,合法有效,且涉案單元12戶中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全部同意,四被告不應以未履行告知義務、加裝電梯程序不合法為由阻止施工。
此外,如果四被告認為增設電梯工程確有違法行為,亦應向相應行政主管機關反映,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認定,而非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個人名義實施阻止行為,四被告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應依法排除妨礙。
原告關于被告在加建電梯的施工過程中,不得加以阻止、妨礙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被告關于原告未履行告知義務、加裝電梯程序不合法的理由,因原被告均已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上簽字確認,符合民法典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規定,被告在公示期間、電梯基礎施工開始未提出異議,加裝電梯項目已經行政機關審批符合規定,故被告辯稱證據不足,與本案事實不符,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不予采信。被告(反訴原告)反訴請求被反訴人停止侵權行為,并恢復原狀的請求,無法律依據,該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棣? 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