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上的字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按過指紋!”原告劉某表示很委屈。
鞏義市法院民二庭庭長李建普拿出證據:“這是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的確是你簽的,指紋也是你的,我院決定,對你們二人分別處以拘留、罰款的處罰。”旁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某看著處罰決定書沉默無語。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中院已維持了原處罰決定。
2019年8月14日,劉某到鞏義法院起訴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法院很快確定開庭時間,開庭時由于劉某未繳納訴訟費,法院依法按撤訴處理。
后劉某轉頭委托張某重新進行立案。
第二次立案時劉某有事未能到場,張某一時心急自己在委托書及起訴書上簽了劉某的名字,代為立案。
立案后鞏義市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庭審,劉某與代理人張某均出庭參加了全部庭審活動。
庭審后,張某打電話給劉某,說本案中某個環節缺少一個證據,需撤訴,待取得證據后再行訴訟。
劉某說:“我什么都不懂,需要怎么辦都委托給你了,你需要咋辦就咋辦吧。”2019年11月29日,張某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
一連串的訴訟活動結束后,劉某仍對案件處理結果不滿意,為申請再審,故意作虛假陳述,利用立案時委托代理手續時的漏洞,惡意信訪稱“承辦法官及書記員惡意篡改庭審筆錄”,要求對庭審筆錄中自己的簽名及指印進行鑒定,并表示愿意承擔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2021年7月21日上午,法院與劉某商議現場通過雙隨機搖號確定鑒定機構,劉某選擇了一家河南省內有文檢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對庭審筆錄進行鑒定并簽名確認。
隨后,鑒定機構通過對比庭審筆錄中簽字的運筆、筆畫交叉和指印,確認筆錄中的簽名和指印是劉某本人的簽名和指印。由此斷定劉某的陳述和事實不符。
法院認為劉某及其代理人張某的行為已經妨害了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結合對劉某和張某的調查情況、行為所造成的后果,2021年11月18日,針對劉某虛假陳述行為,依法對劉某作出拘留15日、罰款2萬元的懲罰;針對張某違規代理的行為,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萬元的處罰。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霈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