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官們想老百姓之所想,急老百姓之所急,幫我要回了‘救命錢’,替我主持了公道……”1月13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執行法官幫受傷致殘的農民工毛某拿到44萬余元賠償款。
原來,2019年,毛某經人介紹到鄭州一建筑工地進行外墻粉刷等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每日工資180元。
當年9月,毛某在工作時被施工平臺上脫落的鋼管砸中頭部、頸部,被送醫治療。
毛某因此次事故住院四個多月,花去17萬余元的醫療費用。后經鑒定,毛某被評定為五級傷殘。
在毛某住院期間,分包該工程的某公司及其負責人楊某賠付給毛某17萬余元。
此后因就后續診療費等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毛某將公司和楊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70.8萬元。
法庭上,某公司及楊某辯稱,毛某雖然與公司存在勞務關系,公司及楊某同意賠償,但事發時毛某沒有佩戴安全帽,而該公司此前進行了多次安全培訓并有相關規章要求,故毛某對此次事件的發生自身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毛某受雇于某公司,雙方形成勞務關系,對原告的損傷,應由原、被告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鑒于原告毛某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自身存在一定過錯,綜合案件情況,酌定某公司和楊某對毛某的損失承擔80%賠償責任,剩余損失由楊某自行承擔。故判決某公司和楊某共同賠償毛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45227.06元。
因判決生效后,某公司及楊某并未履行,毛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考慮到涉及農民工權益問題,案件受理后,承辦執行法官多次打聯系,希望被執行人盡快籌措資金,同時,對其名下財產狀況進行了查詢并凍結了某銀公司的對公賬戶。最終,某公司將44萬余元賠償款一次性支付給毛某,至此該案圓滿化解。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魏巍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