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散步,卻被一只黑色斗犬飛撲過來咬傷,狗的主人反而還覺得特別冤枉,覺得他是牽了繩子,不能承擔全責。今天,登封市法院發布了這起案例。
2021年6月的一個夜晚,杜某在登封市區一公園散步時,被梁某所飼養的大型烈性犬咬傷,雙方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杜某將對方告到登封市法院。
此案開庭時,雙方各持一詞。杜某覺得自己到公園散步,卻被梁某所飼養的黑色斗犬飛撲過來咬傷,并且中間撕咬持續了十幾分鐘。
她先在登封醫院住院治療,后因傷情嚴重又轉往鄭州住院治療。
杜某說,在此期間,她不但身體要忍受傷痛折磨,而且這件事也給她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陰影。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萬余元。
被告梁某也覺得特別冤枉:“我的狗是拴了繩的,我一直都牽著的,并不是放著的。我對狗進行了監管,我覺得我不能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認為,原告遭受損失共計4萬余元,應由被告梁某賠償。雖被告辯稱其在事發時牽著狗,但被告飼養的犬只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且未辦證,在人員密集的公園遛狗,致使原告身體遭受損失,故其應當對原告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