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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酒吧充值5萬元既能消費又能當股東,到底算借款還是投資?看法院咋認定

          2023-09-2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一方認為是借貸,應當“還本付息”;一方認為是投資,應當“自負盈虧”。那么款項究竟是借款還是投資?近日,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民事案件。

          原告趙某與被告某餐飲店、李某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與被告李某相識于2021年,同年10月被告李某稱若原告趙某在其自營某酒吧預付充值5萬元,便可用于酒吧消費,還可享受股東待遇,于是原告趙某分別通過案外人趙某明(其父)、張某微信向被告李某轉賬共計5萬元,且注明備注“入股”。2022年3月,某酒吧因故停業被要求搬遷。

          原告趙某稱其在某酒吧預付款充值余額44418元便轉到被告李某經營的被告某餐飲店名下并成為VIP品牌會員,但只能消費酒水。然而被告某餐飲店自2022年11月至今一直處于關門停業狀態,趙某未在此消費過。 趙某認為餐飲店不能按照約定向其提供正常消費服務已構成根本違約,以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對于未消費預付款,被告某餐飲店理應返還。且被告李某與被告某餐飲店存在財務混同,應對原告趙某未消費預付款承擔共同返還義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趙某將某餐飲店、李某訴至法院。

          李某辯稱,趙某的轉賬是某酒吧的投資款項,酒吧的充值消費僅是其中一項股東權益,不存在退還問題,也與服務合同關系無關,因該酒吧被拆遷,趙某是想收回投資款而混淆法律關系,但酒吧現未經清算,趙某便無權分割,且趙某曾以某酒吧為被告分別以合伙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起訴,在法院已經認定原告趙某為股東并投資合伙經營酒吧的事實,被法院按撤訴處理。

          某餐飲店辯稱,某酒吧與其沒有任何關系,二者是相互獨立的,也不可能將趙某在某酒吧的余額轉至其名下,雙方不存在服務合同關系。

          管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向被告李某轉賬5萬元,雖稱該款項系充值消費款項,但其在轉賬時備注“入股”,并加入股東群,參與股東會議,且趙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某餐飲店訂立服務合同,結合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庭審陳述,可以認定原告趙某向被告李某轉賬款項系投資款。故原告趙某主張二被告退還消費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原告趙某不服,向鄭州市中院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說法:投資與借款事前請約定清楚

          投資與借款雖然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二者在目的、運用等方面有著本質區別。投資行為的本質特征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益;借款合同的本質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按約還本付息,即“固定回報,不擔風險”。司法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對款項性質的陳述不一致,一方主張為借款、另一方主張為投資款的情況,要嚴格審核雙方的行為目的、參與方式、對風險承擔的約定。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甜田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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