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中國選手谷愛凌在北京冬奧會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臺決賽中奪得冠軍,受到廣大網友稱贊與喜愛。但與此同時,有細心的網友發現,“谷愛凌”早在2019年6月就被注冊了商標,引發網友熱議。2月9日,云南網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行業律師,律師表示,商標申請人或將受到相應處罰。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昆明市律協知識產權委員會副主任董建國表示,“如果谷愛凌本人提出商標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會宣告相應的商標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就此,董建國表示,要看商標申請人能否提出證據,證明其注冊該商標并非因為谷愛凌本人的名氣,“我們從漢語的語義去理解‘谷愛凌’三個字,是沒什么實際意義的,一般來講,若不是因為她的名氣注冊,是說不過去的。”
同時,董建國介紹,“因當時谷愛凌名氣不比如今,商標審查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申請是可以理解的情況。但現在,有人想再注冊‘谷愛凌’商標一定不會通過了。”
記者還注意到,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3月起實施《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集中開展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根據該方案,相關的商標申請人有可能會受到相應處罰。”董建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