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銀行貸款75萬元轉借給了朋友方某,方某還不上后被告上法庭,法院隨后判決兩人之間的借貸因為無效。本金應返還,利息訴求不予支持。為啥?因為出借的借款不是自有資金。今天,管城法院發布了該起案例。
案情:75萬元轉借朋友,因不是自有資金“合同”無效
邵某、方某系同事關系。
兩人約定由邵某從銀行貸款后,將貸款借給方某,由方某每月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
2021年6月29日,邵某收到甲銀行貸款25萬元,隨即將該款項轉給方某的銀行賬戶。
同年7月25日,邵某又將甲銀行收到的乙銀行線上融資清算戶轉賬50萬元轉給方某。
同年8月16日,方某向邵某出具借條一份,主要載明:今借邵某普惠貸款伍拾萬,新一貸貸款貳拾伍萬元,一共柒拾伍萬元。
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10月26日,方某共向邵某轉賬6.9萬余元。因方某未按期償還邵某借款,邵某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遂訴至法院,要求方某償還借款本金75萬元及利息。截止判決之日,方某尚欠邵某借款本金71萬余元未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邵某提交的銀行轉賬明細、方某出具的借條,結合雙方的庭審陳述,邵某出借款項并非自有資金,而是通過向銀行貸款再轉貸給方某,故邵某與方某之間的借貸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方某尚欠邵某71萬余元未還,應予返還。邵某將貸款轉借他人,違反法律規定,故邵某要求方某支付利息的訴請,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30日,法院判決方某返還邵某71萬余元;駁回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目前案件已經生效。
提醒: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法律已經明文禁止
《民法典》第155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1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因此,主審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從事的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法律已經明文禁止該行為。公民出借款項時要謹慎,切莫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鋌而走險,否則賠了本金,損失利息,得不償失。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