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們是新密市拘留所的,你們昨天送拘的劉某表示支付子女撫養費了。”今天,新密法院對外發布,該起撫養糾紛案件已成功執結,依法維護了未成年的合法權益。
在一撫養糾紛案件中,新密法院判決被告劉某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400元,直至其女年滿十八周歲止。判決生效后,劉某未能按期支付撫養費,原告多次催促都未見效果,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詢被執行人劉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通知其到庭履行法律義務,但劉某一直拒不露面。后執行法官得到線索,成功找到劉某并將其帶回法院,雖經法官釋法教育,劉某仍無悔過之心,拒不履行義務。
執行法官見狀,依法決定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并送到拘留所交付執行。
經過拘留所的一夜自行思過后,劉某切身體會到違法的嚴重后果并深刻認識到自身的錯誤,通過拘留所民警向執行法官表示要履行法律義務,執行法官來到拘留所后,劉某當場履行完畢。鑒于其認錯態度好,將執行款項全部履行完畢,執行法官決定提前解除對劉某的司法拘留,至此該案得以圓滿結束。
在此,執行法官介紹,《民法典》明確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因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鮑志剛 魏曉燕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