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90后”夫妻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對撫養費數額進行了明確約定,然而,一段時間后男方卻拒付撫養費,并聲稱雙方系“假離婚”。
8月10日,該案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兩人的孩子萌萌(化名)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2.1萬元撫養費。
案情:男子聲稱“假離婚”,拒付撫養費
馬某與楊某于2017年2月登記結婚,后于2020年12月登記離婚。雙方約定,女兒萌萌由女方楊某撫養,馬某應于每月15日支付1500元整撫養費,直到孩子18周歲為止。
萌萌于今年1月訴至法院,稱馬某未按照《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支付撫養費,請求判令被馬某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19500元,并按照與楊某的離婚協議書約定,每月支付1500元的撫養費至萌萌年滿18 周歲。
“那份離婚協議是假的,并非我的真實意思表示。”馬某在法庭上稱,夫妻二人只是為了配合家里的拆遷才辦理的“假離婚”。也正因為是假離婚,兩人所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直接套用了別人的模板,馬某并沒有太在意撫養費的問題,匆忙簽了字。而且其此前并沒有就撫養費問題與楊某進行商量,故其不應支付每個月1500元的撫養費。
判決: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馬某與楊某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雙方亦按照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故被告馬某應按照《自愿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履行撫養義務。
萌萌主張被告馬某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19500元,并要求被告馬某按照《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至萌萌年滿18周歲止的撫養費的請求,符合協議約定,應予以支持。
判決馬某向萌萌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19500元,并按照《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向萌萌支付撫養費至萌萌年滿18周歲止。
因判決生效后,馬某并未履行,楊某帶著萌萌向惠濟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情法結合,孩子拿到撫養費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承辦法官多次聯系馬某,勸說其主動給付撫養費,被馬某以“沒有錢,等等再給”為由推脫。執行法官決定對馬某進行多番勸導,告知其孩子是無辜的,于情于法,其都應及時支付萌萌的撫養費,并注意在孩子成長過程中給予適度關懷。
經執行法官多番勸說,馬某終于支付了被拖欠的撫養費19500元,并表示今后將承擔起做父親的責任,按時支付撫養費。至此,該案得以圓滿執結。
說法: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
承辦法官表示,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這一概念。事實上,只要夫妻雙方依法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離婚協議中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協議事項即發生法律效力。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