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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散伙”引糾紛 “入伙”需謹慎 避免合伙“糊涂賬” 導致“拆伙又拆情”

          2022-04-2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今天,不少人都選擇和親朋好友等“合伙”經營,然而一旦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矛盾要“退伙”了,投資款能要回來嗎?4月26日,在惠濟區法院執行法官的努力下,“前合伙人”趙某拿回了1萬元的投資款。

          2021年1月,趙某與李某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約定由趙某和李某共同出資經營一家火鍋店,其中趙某出資2萬元,不參與店面運營和管理。合伙協議簽訂當天,趙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李某支付了2萬元投資款。

          店鋪籌備期間,因兩人經營理念等不合,多次發生摩擦,趙某向李某提出退伙。經雙方協商,李某同意趙某退出的決定,并將2萬元的投資款退還給趙某。隨后,李某給趙某寫下了一張欠條。

          此后經趙某多次催討,李某僅退還了1萬元投資款。多次討要無果后,趙某將對方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判決,判令李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趙某欠款1萬元及利息。

          因判決生效后,李某仍未能履行,趙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李某表示,目前手頭沒錢,沒有能力履行。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發現,李某名下有一輛轎車,隨后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成功將該車進行扣押。

          李某得知名下轎車被扣押后,趕忙主動電話聯系執行法官,表示愿意還款,請求盡快解除對其轎車的扣押措施,次日上午便來到法院履行了償付義務。至此,該案順利執結。

          執行法官介紹,近年來,因合伙人之間產生矛盾進而訴至法院的案件也呈現逐年增多趨勢。這些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合伙人之間大多存在一定的親戚、朋友關系,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加之在合伙時,由于雙方關系比較“熟悉”,往往沒有簽訂詳細的《合伙協議》。

          為此提醒廣大民眾,合伙有風險,“入伙”需謹慎。特別是在熟人間合伙時,千萬要注意把通過書面方式投資情況、職責分工、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散伙等事宜明確詳盡進行約定,同時盡量避免合伙“糊涂賬”,導致當事人“拆伙又拆情”。

          鄭報全媒體記者?魯燕?通訊員?魯維佳?馬永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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