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本應為自己和家人增添一份保障,卻有許多被執行人打起“保險避債”的主意。那么,購買保險真能成為逃避執行的“避風港”嗎?執行干警:你想多了!今天,來看中原區法院法官審理的這起案例。
宋大姐與劉某系多年好友,幾年前,劉某以資金周轉不開為由,多次向宋大姐借款。經過雙方對賬,劉某欠30余萬元未還。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宋大姐起訴到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劉某按照調解協議約定的時間分期向宋大姐償還欠款,共計30萬元。調解書生效后,劉某僅償還了3萬余元后便不再還款。無奈,宋大姐向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執行員柴廣智多次電話聯系被執行人,劉某均以家庭困難、無財產可供執行為借口拒絕履行。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劉某名下僅有零星存款,且其名下房產、車輛等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暫無法處置。為進一步督促被執行人履行,執行員依法將劉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采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
正當一籌莫展時,執行員發現劉某以子女的名義投保多份商業保險,金額較大。經進一步細查,被執行人劉某還在執行立案后,將一份現金價值近4萬元的理財型保險的投保人由其本人變更為子女。
執行員再次聯系劉某,向其釋明保險的屬性及其轉移財產的行為涉嫌拒執罪的嚴重后果,明確告知其若再不積極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將以其涉嫌拒執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劉某這才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主動履行還款義務,隨后,又將保險的投保人變更回自己名下。一周后,劉某經多方籌措資金,主動向申請執行人宋大姐足額履行了拖欠的本金及利息共計27萬余元。
說法:商業保險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商業保險產品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的范圍,其中部分保險產品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當投保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保險產品就屬于責任財產,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對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進行強制執行。所以奉勸那些想通過購買保險來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早日放棄這些想法。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