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王女士無法到崗上班,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將其辭退。王女士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000元。
原告王女士訴稱,2020年春節期間,自己隨丈夫到外地過年,由于疫情無法回北京公司現場辦公,其及時向公司反饋了情況,但公司仍然堅持要求員工到公司輪崗上班。當年3月,公司通知王女士,因曠工將其辭退并停止繳納社保。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提出,疫情期間,公司通知工作人員于2020年2月10日起到公司輪崗值班,要求在家辦公并獲得批準的,可以在家辦公,算正常出勤,計算正常工資,但王女士并未獲得批準,所以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女士通過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經理請假,告知因疫情無法回京上班,李經理回復:忙不過來!大家輪崗來上班,我不同意輪崗到你了,你不到崗!
訴訟中,王女士提交了當地證明,證明其系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復工,并已將此情形告知公司。據此,法院認定,王女士未按時到崗的情形并非曠工,未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公司將其辭退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向王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各地依據當地情況作出的疫情防控措施,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規范地行使自身的用工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