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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省高院發布6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2-06-0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判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義,今天(31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6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也有涉及未成年人撫養權、健康權等民事案件,還有家庭教育令、人身保護令等新類型案件。

          發布這些案例,是要彰顯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軟、堅持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松懈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同時,也希望全社會更加關心未成年人事業,共同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案例一:崔某某搶劫犯罪未遂,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崔某某,高中學生,案發時17周歲。因學習壓力大,產生通過搶劫來尋求刺激的念頭。2021年9月學校中秋節放假期間的一天凌晨,崔某某攜帶一把美工刀和一個刀片從家中騎電動車出來尋找作案目標。當發現被害婦女韋某獨自一人時,崔某某將被害人按倒在地,并將美工刀架在被害人脖頸處一下隨即拿開,被害人劇烈反抗并大聲呼救,崔某某驚慌逃離現場。崔某某未對被害人造成人身傷害,亦未搶得財物。案發后,崔某某親屬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崔某某使用暴力搶劫私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其犯罪時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予以減輕處罰。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從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且崔某某一貫表現良好。綜合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考慮到崔某某由于缺乏對法律的認知和敬畏,導致其犯罪,為幫助被告人汲取教訓,謹記法律規定,重返課堂,早日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才。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元。

          典型意義:體現對未成年人的“雙向保護原則”

          “雙向保護原則”即在打擊犯罪、維護未成年被害人權益的同時,還要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官從犯罪的危害性、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和被告人雙方造成傷害等方面對崔某某進行教育,從而讓其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對法律心存敬畏。法官還專門邀請心理咨詢老師多次對崔某某進行了專業化心理疏導,幫助崔某某盡快走出心理陰影;多次和教育局及所在學校進行溝通,確保崔某某后期順利返校。經過后期幾次回訪,崔某某在學校學習努力、狀態良好,已回歸正常學習生活。

          案例二:李某某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

          被告人李某某從浙江到河南某市出差期間,通過網絡交友軟件聯系不滿14周歲幼女劉某某,在酒店房間內與被害人劉某某發生性關系,并支付嫖資3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

          典型意義:體現對通過網絡方式實施犯罪的打擊和防范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網絡保護”專章,5月7日,中央文明辦、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網絡直播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對網絡直播行業進行規范。本案就是一起通過網絡社交軟件誘騙并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的犯罪。法院在依法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還向網信部門以及學校等單位發出司法建議,多措并舉,阻斷犯罪分子通過網絡侵害未成年權益的途徑。我們希望通過該案提醒青少年增強網絡風險防范意識,呼吁全社會關注網絡空間治理,共同營造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的網絡精神家園。

          案例三:人身安全保護令阻斷家庭暴力發生

          申請人苑某某與被申請人趙某某系夫妻關系,趙某某多次到苑某某的工作場所吵鬧,并多次毆打苑某某及二子女,雖然苑某某多次報警,公安機關也曾下達家庭暴力告誡書,趙某某依然沒有停止其侵害行為。趙某某的行為嚴重影響苑某某及二子女的正常生活,苑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裁定,禁止趙某某對苑某某及其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趙某某對苑某某騷擾、跟蹤苑某某及其子女;責令趙某某在本裁定有效期內遷出另行居住;禁止趙某某接近苑某某經營的個體門店。如趙某某違反上述禁令,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人身安全保護令涵蓋訴前、訴中、訴后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涵蓋了訴前、訴中、訴后各時間段,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需依附離婚訴訟。本案中,苑某某在離婚訴訟期間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保護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彰顯了法律的權威。另外,苑某某注重證據收集,其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使得辦案法官能夠快速、順利作出民事裁定,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案例四:王某甲、王某乙訴其父親王某某撫養費糾紛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父母于2016年10月13日離婚,經公證的離婚協議約定,王某甲、王某乙由母親撫養,跟隨母親一起生活,父親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但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后王某甲、王某乙由于尚未成年,正在上學,需要費用較高,故起訴要求其父親承擔部分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雖然二原告的父母離婚時約定二原告由母親撫養,父親不承擔撫養費,但由于二原告現未成年正在上學,需要父親盡撫養義務,故對于二原告要求其父親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撫養費的數額,應以其父月收入為基礎、每人按25%的比例進行計算,從二原告主張權利之日支付至二原告年滿18周歲。

          典型意義:最大限度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孩子遭遇父母離婚變故,對幼小的心靈和生長的環境都會產生不良影響,假如由于撫育費支付問題再涉及訴訟,對孩子未來成長和人生觀的形成極為不利。面對共同承擔的撫養職責,父母雙方要積極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不可推諉懈怠,同時,父母雙方也應秉持互諒互讓的原則,就子女成長過程中的一些重大問題充分協商,不得擅自增加對方的撫養負擔。《民法典》規定使得子女在父母離婚后的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和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案例五:少年與未滿14歲幼女同居構成強奸罪

          被告人胡某某與被害人梁某某是初中在校同學。2020年8月底,二人開始以男女朋友交往,后梁某某多次在胡某某家居住。其間,胡某某明知梁某某未滿14周歲,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致梁某某懷孕。梁某某之母發現梁某某懷孕后,向公安機關報警。胡某某家人與梁某某家人達成協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諒解。后胡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梁某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其案發時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其近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具諒解書。具有多種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經社區矯正評估,胡某某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可以適用緩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辦案中發出“家庭教育令”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本案中,處于青春期的胡某某生理、心理均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但其并未得到家長及時有效的指導和幫助。與梁某某以男女朋友交往,并留被害人梁某某長期在家中居住,多次與之發生性關系,造成不滿14歲幼女懷孕后引產的后果。

          法院在對胡某某依法適用緩刑的同時,結合其家庭教育存在的問題,亦對其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家長切實履行監護主體責任,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指導,幫助胡某某平穩度過緩刑考驗期,促使其重新回歸社會。

          發布本案,希望對早戀少男少女及其家長有所警示。早戀是青春期的常見現象,學校和家長要關注孩子青春期的教育引導,培養孩子的責任感和守法意識,將他們注意力引導到學習上來,避免孩子因其不當行為甚至犯罪行為給自身以及鐘情的對方造成傷害,悔之不及。

          案例六:夫妻鬧離婚嚴重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原告人秦某某與被告人王某甲均系農民,經人介紹認識結婚,婚內生育一女王某乙。2021年 11月份以來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妻子秦某某以發現丈夫王某甲存在婚外情現象、雙方分居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王某甲不同意離婚,其稱雙方戀愛是一見鐘情,深刻了解后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夫妻感情深厚,王某甲系為了家庭生活品質提升去南方打工,而非是出現婚外情而分居,近兩年疫情的影響,王某甲在外打工收入不穩定,家庭經濟暫時有些困難,夫妻陪伴時間少,秦某某感覺受了委屈。

          正處在升學的關鍵時期的女兒王某乙得知母親秦某某提起離婚訴訟后,學習成績明顯下降。父親因常年外出打工,無暇顧及陪伴女兒成長,母親賭氣故意放任不盡撫養女兒的義務,相互推諉,致使王某乙只能由年邁的爺爺奶奶照料。

          為避免因夫妻矛盾給子女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法官一方面與王某乙見面溝通并走訪學校,一方面與王某乙的父母溝通,通過隨附判決書發放《告知書》和《家庭教育指導建議書》,督促王某乙父母盡心盡力盡到撫養教育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秦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夫妻感情達到徹底破裂的法定條件,不符合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遂判決不準予秦某某與王某甲離婚。

          典型意義:隨案發放《告知書》和《家庭教育指導建議書》

          本案涉及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婚姻家庭中關于未成年人撫養教育的問題。

          隨案發放《告知書》和《家庭教育指導建議書》,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如何盡到撫養教育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未成年父母,用真摯的語言感化當事人,并融入社會倫理道德思想,勸導當事人崇尚家庭倫理,喚醒沉睡親情,引導父母持續關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采取“法言+心語”的方式,針對不同文化程度當事人因材施教,對當事人正確認識婚姻、家庭關系起到了正面積極的引導作用,督促未成年父母盡心盡力履行撫養教育責任,進而減少問題少年及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有效保障了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蔣文聰 文/圖



          分享到: 編輯:張丹婭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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