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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鄭州中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發布 失足少年受處罰,家長收到家庭教育令

          2022-06-0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強制侮辱毆打未成年人六少年獲刑 、失足少年受處罰,家長收到家庭教育令……5月31日,鄭州中院通報了2021年鄭州兩級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包括這兩起在內的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強制侮辱毆打未成年人六少年獲刑

          2021年7月17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1(18周歲)伙同王某2(17周歲)、張某某(16周歲)、孫某某(16周歲)、朱某1(15周歲)、朱某2(15周歲)、安某某(14周歲)在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某菜市場一胡同內,強迫被害人鄭某某(14周歲)下跪并扇其耳光,同日18時50分許,在被告人王某1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某2糾集被告人董某某(17周歲)、馬某某(17周歲)趕到某市場,繼續對鄭某某實施毆打,并用煙頭燙其胸口、強迫其只穿背心、拉開褲子拉鏈、光腳游街,期間多名被告人拍攝鄭某某被侮辱的視頻、照片并發至微信群及朋友圈,后被告人孫某某將群內的視頻剪輯制作成卡點視頻再次傳播。經鑒定,鄭某某面部挫傷、頸部深II°燒燙傷,鄭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伙同董某某、馬某某、王某2、張某某、孫某某聚眾在公共場所當眾以暴力、脅迫方法強制侮辱婦女,其六人行為均已構成強制侮辱罪。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1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董某某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馬某某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某2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被告人孫某某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一審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嚴厲打擊未成年人霸凌行為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經互聯網發酵傳播的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九名施害者在公共場所當眾以暴力、脅迫方法強制侮辱一名年僅14歲女孩,案件產生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九名施害者中,第一被告人年滿18周歲,其余五名被告人均未滿18周歲,另有三名同案施害者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予刑事處罰。法院分別判處相應的刑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雙向保護原則,既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權益,又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同時希望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努力,遏制青少年欺凌、暴力事件的發生。

          案例二:明知女孩未滿14周歲,發生關系構成強奸罪

          2020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17周歲)通過交友軟件認識被害人馮某某(11周歲)。2021年10月9日20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在酒店內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案發后,胡某某主動到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奸淫未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從重處罰;胡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依法減輕處罰;胡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法院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典型意義:嚴防對未成年人性侵行為

          本案再次啟示我們,應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同時強化家長、老師的安全防范意識,切實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共同筑牢家庭、學校、社會三道防線,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案例三:參加學校“掰手腕”游戲,受傷咋辦

          原告李某1(15周歲)、被告李某2(16周歲)均系被告鄭州市某科技學校的學生,2019年12月29日下午,二人在教室內參加元旦節目演練,在參加掰手腕游戲活動中,原告左上肢受傷,后被學校教師護送至醫院治療,原告為此花費醫療費共計4.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游戲參與人原告李某1與被告李某2,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二人自愿參加該游戲,其二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游戲的內容和特性,二人在游戲過程中實施的動作沒有任何惡意且未超出正常限度,因此對于受傷事件的發生二人均沒有過錯;被告鄭州市某科技學校的教師組織學生自主排演節目并無不當,且在原告受傷后及時護送原告到醫院治療,亦不存在過錯。原告受傷系因體質差異未能適應“掰手腕”游戲的“對抗性”而形成,該受傷系意外事件,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被告鄭州市某科技學校對此均無過錯。后經法院調解,保險公司向李某1支付4.3萬余元,各方均表示接受。

          典型意義:加強人身意外傷害防范

          跳皮筋、扔沙包、斗雞、掰手腕……這些游戲活躍了校園生活,促進了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發展。本案中,扳手腕屬于文體活動中的體育競技活動,《民法典》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體育運動領域,無論是專業性的體育競技比賽還是群體性的互動競技活動,本身都具有一定的對抗性。自愿參與體育運動的成員,除對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之外,對在體育運動中發生的損害結果應當自擔風險。學校、家長可以積極投保相關保險險種,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作用,以此分擔和化解風險,確保未成年人因意外發生損害得到相應救濟。

          案例四:失足少年受處罰,家長收到家庭教育令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岳某(16周歲)虛構姓名、住址,以其母親讓其購買兩只貓,但需要其母親先行查看為由,騙取劉某某3只布偶貓,價值6500元。2021年5月14日,岳某又盜竊某網吧的電腦主機,價值3456元。贓物均已追回并發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岳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盜竊罪。根據事實,依法判決被告人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同時,一審法院依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之規定,對被告人岳某父母作出了家庭教育令,責令其父母依法積極履行監護職責、做好家庭教育,關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嚴禁岳某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網吧等場所,及時預防和制止岳某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管教。

          典型意義:運用家庭教育令挽救感化失足少年

          法院對被告人作出刑事處罰的同時,依照我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49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規定,責令被告人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義務,同時對后續開展情況,人民法院將定期走訪和調查,確保家庭教育令內容落到實處。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文/圖


          分享到: 編輯:李怡萍 統籌: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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