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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空港區出臺征收房屋補償和村民安置辦法

          2022-10-25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鄭報全媒體記者 王軍方


          近日,依據國家、河南省、鄭州市相關法律法規,鄭州航空港實驗區制定了《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征收集體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補償和村民安置辦法》,并在管委會官網進行了公示。

          三層及以下未建房屋每平方米補貼520元

          對普查認定的被征收人宅基地上三層以下(含三層)實有房屋,按照鄭政文〔2020〕25號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層以下(含三層)未建房屋,在沒有新增違法建設、按期完成征收的前提下,按每平方米520元的標準,給予房宅綜合補貼。

          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層以上房屋給予拆工費(拆工費磚木結構控制在150元/平方米以內,磚混結構、鋼結構控制在200元/平方米以內,框架結構控制在300元/平方米以內)。

          在實施征收時一次性發放每戶2200元搬家補助費。

          因國家、省、市重點工程等項目建設原因需要提前征收的,發放過渡補助費。過渡補助費發放標準按每人每月400元執行,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0個月。

          期房安置的,過渡補助費發放截止時間為自首次發布安置房分房公告之日起再順延兩個月。

          現房安置的,過渡補助費發放期限不超過6個月。

          提供臨時周轉用房安置的,不發放過渡補助費。

          過渡期間死亡人員的過渡補助費自死亡之日起,次月停止發放;安置房已部分分配到位的,依照人均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標準,按比例核減鄉鎮(辦事處)過渡補助費。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騰空房屋并領取《搬遷驗收通知書》的,對經認定合法的住宅,每宅獎勵2000元;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騰空房屋并領取《搬遷驗收通知書》的,每宅按提前的天數,可設提前搬遷獎,最多不超過30000元。

          對于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確有困難的被征收人,由鄉鎮(辦事處)統一組織搬遷,不再發放搬家補助費。

          超過規定搬遷期限沒有完成搬遷的,不享受任何獎勵,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所發生的人工、機械等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原有農業戶口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等可獲安置

          被征收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列入安置對象:

          有農業戶口的常住村民。

          原有農業戶口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原有農業戶口且不符合國家安置政策的現役軍人。

          依法辦理戶口遷入的人員(在同一征收區域內已享受征收安置政策的除外)。

          原有農業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人員。

          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提出并經鄉鎮(辦事處)審核同意的其他人員。

          被征收人可獲人均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安置房

          被征收人可獲得人均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50平方米按回購價650元/平方米購買,10平方米按建筑成本優惠價1850元/平方米購買。確因戶型設計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積超出或低于人均60平方米的(限10平方米以內),均按建筑成本優惠價1850元/平方米多退少補。

          安置小區規劃建設人均10平方米的集體經濟發展用房,其產權歸村組集體所有,用于增加村民收入。

          2015年12月31日前,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被征收獨生子女家庭,憑證可多享受一人份人均10平方米的集體經濟發展用房和人均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其中50平方米按650元/平方米的回購價購買,10平方米按1850元/平方米的建筑成本優惠價購買。原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6年1月1日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者,按再生育時房屋市場價依法追繳此60平方米的購房差價款,且對再生育的子女不再予以安置;2016年1月1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安置獎勵,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享受的獎勵不再退還。

          符合條件的非農業和公職人員可獲安置

          在被征收區域內原籍有合法住房的非農業人員、公職人員或公職離(退)休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回村購買安置住房:在原籍村有合法宅基地和住房的,住房是合法繼承的。

          人均可購買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其中40平方米按650元/平方米的回購價購買,20平方米按1850元/平方米的建筑成本優惠價購買。

          每戶按實際人口購買安置住房,實際人口超過3人的,最多可購買3人的安置住房。

          可購買安置住房,不享受人均10平方米的集體經濟發展用房政策、過渡補助費政策及其他任何村民福利待遇。

          新增人口安置需要符合本村農業戶口等條件

          以首次安置房分房公告發布之日24時,為新增人口截止時間。新增人口截止時間后再增加的人口不予安置。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新增人口,可享受安置政策:已在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本村農業人口;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結婚人口或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新增人口由個人申報,經村“四議兩公開”程序后,由村組報鄉鎮(辦事處),由鄉鎮(辦事處)就資料的完備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鄭州航空港區新增人口安置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城鎮辦牽頭,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共同參與成立)根據鄉鎮(辦事處)的審核結果確定安置資格。

          符合條件的新增人口可購買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50平方米按回購價650元/平方米購買,10平方米按建筑成本優惠價1850元/平方米購買。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至首次發布安置分房公告后順延兩個月止,給符合條件的新增人口發放生活補助費,發放標準按每人每月200元執行,發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0個月。新增人口不享受過渡補助費和人均10平方米的集體經濟發展用房政策。

          分享到: 編輯:閆佳佳 統籌:張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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