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本就是為自己買一份生命健康或財產的保障,可一旦到了需要理賠的時候,可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狀況。此時一定要記住,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記者從鄭州金水區法院獲悉的這起案例或許對你有用。
案情:買了百萬醫療保險,看完病咋不給理賠
2021年8月,張某(化名)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百萬醫療保險,被保險人為張某本人,保險期間自2021年8月15日0時起至2022年8月14日24時止,保險費合計1990元。健康告知顯示:被保險人張某屬于續保,其續保對應首張保險合同的健康告知適用本保險合同。
2022年3月,張某到河南某骨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椎管狹窄、腰椎滑脫。共住院11天,花費醫療費5.3萬余元,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及大額(病)保險報銷后,原告支付了2.6萬余元。
出院后張某多次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該保險公司以“原告系患既往癥,該情形屬于保險免責范圍”為由拒不理賠。因此,張某起訴至鄭州金水區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該保險公司支付張某保險金1.8萬余元。
理由:稱原告患既往癥,并無相關證據
辦案法官表示,張某以其自身為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約定,原告已經繳納保險費用,發生保險事由時,被告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原告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2.8萬余元,根據投保單,一般醫療費用補償免賠額1萬元,故被告應支付原告保險金1.8萬余元。被告稱原告患既往癥,但并未提交原告本人在投保前被確診腰部疾病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等,故不予采納。原告主張被告支付交通費及律師費,合同對此均未約定,不予支持。
說法:投保時要看清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格式條款
此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保險人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能否任意適用免責條款來拒絕賠付。在實踐中,保險合同均是采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訂立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對此類條款進行說明。在實踐中,保險合同中存有大量免責格式條款,但保險人未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的,投保人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當保險公司以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拒賠時,被保險人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高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