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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相約“掰手腕”致骨折告了對手,法院判對方免責

          2022-12-0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雙方相約掰手腕,結果致一方骨折,受害人將對方告上法庭。今天,記者從鄭州市金水區法院獲悉,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已審結,適用自甘風險原則,認定受害人自擔損害后果。

          案情:相約掰手腕,骨折告了對手

          小張(化名)愛好掰手腕,在百度貼吧發消息愿請教或同玩掰手腕,并在朋友圈連發多條“掰手腕能導致骨折或肌腱斷裂,務必小心,風險自負”小視頻。2021年8月的一天,小李(化名)添加小張好友后,雙方相約次日至游園比試。

          次日,小張與小李準時赴約,在石凳上扳手腕。雙方每扳一次即互換位置,至第四回合時小張受傷,小李遂將小張送醫就診,小張被診斷為左側肱骨骨折,支付醫療費5.8萬余元。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小張將小李訴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后續二次手續費等共計9.9萬余元。

          庭審時,小張訴稱,小李在掰手腕的過程中,使用不當的用力方向和力度致其骨折,構成對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侵害。

          小李辯稱,小張事前自述有過一些“斗腕”專項技術訓練,且在QQ空間轉發過《民法典》第1176條自甘冒險原則。“斗腕”前,小李提示過小張在低窄石凳上掰手腕有潛在風險,但小張執意堅持并表示他知道如何掰。小李認為雙方相約“斗腕”,完全出于自愿,無任何強迫行為,事發后其迅速將小張送醫并承擔了車費及相應醫療費,不成立侵權。

          判決:自甘風險,對方不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所涉掰手腕系比拼臂、腕力量的運動,具備競技體育的一般特征,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本案當事人約定在游園掰手腕,自發參與該活動即意味著自愿承受掰手腕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

          基于成年人對掰手腕風險有一定認知,小張自愿并實際參加掰手腕,應當推定其具有自甘風險的意思表示,對運動造成的自身損害應承擔相應責任。

          小李與小張掰手腕時,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故小張訴請小李賠償其損失,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小張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說法: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我國《國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小張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參加該項活動,應當對活動可能造成的損傷及風險有所預見。法諺有云:“自甘冒險者,自食其果”。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在參加“斗腕”、攀巖、籃球比賽等具有一定競技型和挑戰性的文體活動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動的形式、特點、風險性,綜合評估自身情況,合理預估活動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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