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向你發出《責令履行監護責任告誡書》,作為監護人,請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近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對未成年被告人小華(化名)的母親發出告誡書,督促其履行好監護職責。
案情:孩子兩次觸犯刑法,法院向家長發告誡書
今年3月、4月,被告人小華因伙同多名未成年人在鄭州多個小區盜竊電動車案發,被公安機關抓獲。12月13日,中原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對小華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盜竊,價值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徐源了解到,被告人小華曾因搶劫罪被判處刑罰,未滿18周歲已經兩次觸犯刑法,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父母沒有盡到家庭教育職責,導致小華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正確的交友觀、金錢觀,沒有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結交了不良社會青年,深受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對此,法官徐源不僅對小華進行了法庭教育,讓其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其家長送達《責令履行監護責任告誡書》,并督促家長簽署了《家庭教育責任承諾書》,要求家長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幫助小華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積極引導小華改過自新,重回正軌。
說法:家長應正確及時履行監護職責
不僅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存在未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徐源在司法實踐中還發現部分未成年受害人的家長也存在此種情況。未滿13周歲的小紅,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缺乏正確的交友觀、戀愛觀,讓壞人有了可趁之機,對小紅實施了不法侵害。雖然通過刑事審判,被告人受到應有懲罰,但對于小紅來說,父母的關愛、教育引導更加重要。為此,在案件審理結束后,承辦法官徐源向小紅的父母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指導其父母積極正確履行監護責任,實時關注小紅的生理、心理狀態和情感需求,加強陪伴與溝通,適時對其進行自我保護、防性侵、防欺凌等方面的教育,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并注意接納孩子、鼓勵孩子、增強其自信心,使其成為陽光、樂觀、積極向上的孩子。
“我們作為家長,以前確實關注不夠、教育引導不夠,現在我們徹底明白了。我們一定遵照法官的囑托,努力履行好監護職責。”小紅的家長在收到《家庭教育指導令》后,向法官表示。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