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生產經營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昨日,記者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為加強食鹽經營管理,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我市發布食鹽經營風險提醒告知書。
告知書表示,國家對食鹽生產、銷售工作實行嚴格管理,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食鹽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定點批發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根據告知書要求,河南省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可以跨區域進入鄭州市域經營,但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資質的經銷商代理批發業務。
告知書提醒,食鹽經營者應當守法誠信經營,實行明碼標價,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根據《食鹽專營辦法》之規定,由鄭州市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購進食鹽,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購進食鹽,根據《食鹽專營辦法》之規定,由鄭州市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李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