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人大發布關于征求《河南省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規定(草案)》意見的通知,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三處。
草案共設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規范佩戴安全頭盔;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等九條規定。
關于征求《河南省駕乘電動
自行車佩戴頭盔規定
(草案)》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立法活動,現將《河南省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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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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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保障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規范佩戴安全頭盔。
第四條 在本省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安全頭盔,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強化宣傳引導、行業示范、動態評估等措施,做好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與執法勸導,規范文明執法。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安全頭盔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快遞、物流、外賣等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安全頭盔,并督促其規范佩戴。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當隨車配備安全頭盔。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