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3年,“享有撫養權”的前妻無力撫養兩子女,張先生可否要求變更其中一子女的撫養權?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在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妥善化解了該起變更撫養權糾紛案,最大限度保護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張先生與李女士曾為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二子。2020年,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孩子都由李女士撫養。轉眼時間過去三年,張先生覺得李女士目前的經濟狀況無力撫養子女,便在今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撫養權,要求次子由自己撫養。
法院于收案當天將案件委派給特邀調解員,同時由立案庭法官呂晗負責該案。呂晗考慮到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為減少對孩子的身心傷害,決定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她與雙方當事人取得聯系,確認雙方的真實訴求。但在電話溝通中,李女士態度非常強硬,不愿意就此事進行溝通,甚至掛斷電話。
呂晗和調解員多次與李女士電話溝通,李女士終于愿意接受當面調解。一開始雙方情緒都非常激動,在撫養權變更一事上都不愿意讓步。面對這種情況,法官和調解員及時采用“背靠背”調解方式,針對雙方的爭議焦點,從維護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角度分別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耐心疏導。
在長達2個小時的溝通調解后,雙方情緒逐漸緩和,但在撫養費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和時間方面還存在一定爭議。考慮到李女士目前經濟上確實有困難,調解員希望兩人能站在孩子的角度上考慮問題各退一步,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次子撫養權歸張先生,李女士可以根據約定探視孩子,雙方當天簽訂調解協議,該案成功調解。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