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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月30日前 困難群眾符合條件可申報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報銷

          2023-04-2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4月19日,記者從河南省醫療保障服務中心獲悉,6月30日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可及時申報大病補充保險報銷。

          據介紹,2022年年初,為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我省出臺實施意見,進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政策明確:自2022年1月1日起,困難群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簡稱大病補充保險)制度并入醫療救助制度,全省大病補充保險賬戶將限期注銷。為保障困難群眾合法權益、做好大病補充保險資金支付工作,省醫保中心發布公告,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可在6月30日前按規定申報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報銷。

          按照規定,困難群眾個人申報報銷需符合相應條件,即:2021年12月31日前認定為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困境兒童,在身份維持期間發生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簡稱大病保險)按規定報銷后,符合大病補充保險報銷條件且未申報的人員。個人申報應持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醫院收費票據、住院費用總清單、診斷證明。

          政策規定,困難群眾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一個參保年度內個人累計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在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內(含)的部分,直接進入大病補充保險按規定報銷;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險報銷,剩余部分由大病補充保險按規定報銷。大病補充保險起付線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的比例報銷,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的比例報銷,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按50%的比例報銷,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按80%的比例報銷,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報銷。

          此外,除了困難群眾個人申報報銷之外,定點醫療機構申報也應符合相應規定,具體為:出院時間在2021年12月31日前,符合大病補充保險報銷條件的即時結算案件,且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后尚未提交申報資料的,重點關注2021年12月31日結算的異地就醫未申報案件。定點醫療機構申報需提供補償結算申請單以及匯總結算申請單。

          省醫保中心明確要求,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時限為2023年6月30日前,報銷地點為參保地(縣、市、區)醫保經辦服務窗口。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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