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今天,鄭州市中院對外通報了2022年鄭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新鄉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訴何某霞、李某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鄭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某科技公司、張某華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河南某投資公司訴南京某公司、連云某食品公司、鄭州某商業公司侵害“雙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等入選。
■重點案例
制售假冒新品小麥種子,這對夫妻獲刑又賠款
經“偉隆169”小麥植物新品種權人授權,新鄉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區域內以獨占許可的方式享有“偉隆169”小麥品種的生產經營權利。2021年9月9日,何某霞以“偉隆169”名義銷售4萬斤小麥種子。經虞城縣農業局認定,何某霞銷售的種子包裝袋上沒有標明生產廠家、品種名稱、種子標簽,為假種子。虞城縣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何某霞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萬元。
2022年8月,新鄉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何某霞及其丈夫李某軍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萬元。鄭州市中院認為,何某霞未經案涉植物新品種權人許可,擅自生產、繁育、銷售“偉隆169”小麥種子,其行為侵害了新鄉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權。何某霞銷售的“偉隆169”小麥種子,所得錢款轉入了其丈夫李某軍賬戶,可以認定二人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判令何某霞和李某軍共同賠償新鄉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1萬元。
意義:本案屬于典型的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民刑交叉侵權案件,體現了刑法和民法有效銜接及人民法院保護種業安全的雙重保護效應。本案準確適用民事證據規則,對行為人已銷售數量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侵權人,采用優勢證據原則,依法予以認定,有效的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侵權“一種處理盒”發明專利,賠款30余萬元
鄭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涉及打印機、打印耗材及打印管理服務于一體的公司,該公司亦是專利名稱為“一種處理盒”的發明專利權人。這項發明專利主要用于制造墨盒、硒鼓。
河南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華是被訴侵權硒鼓上標注商標的注冊人。張某華將該注冊商標許可河南某科技公司使用,并以河南某科技公司名義委托他人制造涉案被訴侵權硒鼓。鄭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張某華制造、銷售的涉案被訴侵權硒鼓,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侵害了其發明專利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張某華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鄭州市中院審理后,判令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張某華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余萬元。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張某華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張某華撤回上訴。
意義: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張某華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制造、銷售涉案具有發明專利的硒鼓,構成侵權。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與證據,準確確定涉案發明專利權利邊界,按照全覆蓋比對原則,判定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判令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張某華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保護了創新,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