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時叫人家“小甜甜”,分手叫人家“快還錢”。戀愛期間,情侶之間會產生一些資金往來,一旦分手,有些就會算賬要錢,那么這些錢能要回來嗎?今天,來看中原區法院審理的這起分手后的經濟糾紛案給出的答案。
2020年10月,小帥與小美通過朋友介紹認識,后發展成為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兩人之間資金往來頻繁,小美經常在微信上向小帥發送“親愛的,你轉我1萬,我用3天,再給你”“我過段日子緩過來再給你”“那我就先用3個月?用完再給你這個錢?”等內容。本就以結婚為目的,小帥不假思索就將錢款轉給小美。此外,小帥還在小美過生日、購物時給其轉賬、發紅包。2022年4月,兩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小帥算了算,戀愛期間,自己轉賬給小美201488元,小美僅還部分借款,仍有110888元沒有償還。在多次催要無果后,小帥將小美起訴至鄭州市中原區法院,要求小美返還借款110888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戀愛期間,小帥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賬戶等方式向小美轉賬15次,共計197388元。對于這些轉賬,根據原、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認定其中一筆2000元系原告小帥給被告小美交的“戀愛罰款”,一筆888元系“雙十一”購物紅包,一筆1000元系生日紅包,以上三筆轉賬均沒有借貸的合意,不屬于借款。雙方針對剩余193500元成立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系,扣除小美已還的86500元,剩余借款本金應為107000元。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小美償還小帥借款本金107000元及利息。
說法:戀愛期間轉款時表達明確或者進行備注
一般來說,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小額支出、特定節日有特定意義的支出,根據生活經驗判斷,屬于情侶間為了表達愛意的一般贈與行為,無論戀愛成功與否,都無法要求返還。
戀愛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在交往過程中,尤其是交往初期,如果涉及經濟交往,一定要保持理性,充分考量數額大小、對方人品、償還能力等因素,謹慎轉賬,不要被愛情沖昏了頭腦。戀人之間的轉款如果沒有贈與的意思,又怕訂立書面借款合同、簽署借據破壞感情,應該在轉款時表達明確或者進行備注,并留存證據,避免最終反目成仇。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