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團建不僅利于提升企業文化更有助于增強員工凝聚力,但是,在團建活動中也時有意外的情況發生,那么參加公司團建受傷究竟能否認定為工傷呢?今天,記者從中原區法院獲悉,法官已調解的一起不服工傷認定糾紛案件,幫助員工小王及時獲得了工傷賠償,讓矛盾得到實質性化解。
2021年4月某天中午,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后簡稱教育公司)組織員工進行團建活動,員工小王在跳繩游戲中不慎受傷,被醫院診斷為左跟腱斷裂。
隨后,小王向鄭州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22年9月,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小王為工傷。教育公司認為,小王參加公司團建游戲活動過程中受傷,發生傷害時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且與工作無關,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情形,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教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案件受理后,為促使糾紛妥善高效化解,考慮到案件事實相對清楚,承辦法官李寧通過電話與原告教育公司及第三人小王進行了溝通,并多次耐心組織三方調解,同時,就法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詳細地向教育公司進行了講解。經過溝通,教育公司與小王就工傷待遇達成賠償協議,約定教育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醫藥費、誤工費等工傷賠償共計3.8萬余元,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至此徹底化解了原告教育公司與第三人小王之間的糾紛。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處“因公外出”應當作綜合考慮和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團建活動系公司統一安排,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承擔費用,故參加團建活動應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工作職責的合理延伸,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因工外出受傷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提醒:團建活動時應充分做好安全提示及保障
用人單位通過組織員工外出旅游、培訓、運動會等團建活動,作為額外員工福利,以提高員工凝聚力和工作的積極性,該形式已成為潮流和多數公司的慣例。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在組織團建活動時應充分做好安全提示及保障等義務,倡導自愿參與,盡量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同時,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時依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作為員工,在團建活動中應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如意外發生,應及時保存證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