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無貨源”電商盛行,這種模式成本低、操作簡單,讓許多人做起“白手起家”的發財夢。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有不少人還沒有賺多少錢,法院傳票就找上了門。這不,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事糾紛案。
案情:開網店未經其許可賣品牌商品成被告
原告某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某利、淘寶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系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被告吳某利在淘寶平臺上經營一家淘寶店鋪。原告某有限公司發現被告吳某利未經其許可,在其經營的網店上銷售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遂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進行公證取證。原告某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吳某利銷售商標侵權產品的行為嚴重侵害其商標權益,極大傷害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商譽,造成重大損失,故將被告吳某利、淘寶公司訴至管城區法院。
被告吳某利辯稱其不知道銷售的商品侵犯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銷售的案涉商品是合法取得的,提供者是合法的正規批發渠道1688,也是淘寶APP自帶淘貨源功能,一件鋪貨上的架。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原告某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管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某有限公司依法獲得注冊商標,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吳某利銷售的商品中使用與原告某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屬于侵犯原告某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告吳某利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亦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管城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吳某利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某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原告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吳某利提出上訴。鄭州市中院作出民事調解,吳某利于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下架店鋪內所有帶有原告某有限公司注冊商標標志的商品,并保證以后不再實施任何侵犯某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吳某利向某有限公司指定賬戶一次性支付和解金4000元。
說法:網店進貨還得是正規渠道
管城法院南曹人民法庭法官張夢磊提醒,這兩年,無貨源開店侵權案件頻發,在這種模式下經營者容易忽略對產品來源合法性的審查,賣家往往認為商品由上家銷售,只要自己能說明購買來源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但根據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經營者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該從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來證明,客觀方面需要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主觀方面則需要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錯過,對產品的來源是否合法、就價格是否合理等有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在“一件代發”經營模式下,可以這樣確定:
1.銷售渠道的合法合規性。采用“一件代發”的商家在進行進貨渠道的篩選時,應當對進貨方的資質進行核實,不應當只核實該產品的質量問題,還需要對該產品的知識產權權屬情況進行核實;
2.是否支付了合理的進貨價格。銷售者進貨時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銷售者的主觀狀態,若以極低的價格進貨且未對該產品的情況進行核實,則顯然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3.銷售者注意義務的大小。經營規模的大小不同,賦予不同銷售者的注意義務也不盡相同。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