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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歲男孩隨媽媽上班,廠家咋成了被告

          2022-09-0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10歲男孩放假無人照看,跟媽媽去上班,可小手卻伸進車間高速運轉的機器中,意外受傷……

          是企業的管理疏漏?還是家長看管不周?今天,省高院發布這起案例,提醒家長和企事業單位,孩子安全無小事,一定要照看好孩子,遠離危險。

          男孩隨媽媽上班意外受傷

          2021年寒假,任某帶著10歲的兒子小張到其工作的紡織品廠加班,叮囑兒子注意安全別亂跑后,就趕到車間投入工作。

          小張呆著無聊便去車間,任某看到后讓其趕緊離開,隨后繼續工作。然而,小張并未離開,好奇心地把小手伸進高速運轉的機器中。小張的手被夾在機器內無法拔出,疼得大喊,任某和同事聞聲趕來,一起拆開機器,并迅速送往醫院。經鑒定,小張傷殘十級。后因賠償問題,任某與紡織品廠未達成一致,訴至法院。

          工廠、家長均應擔責

          許昌市建安區法院審理認為,紡織品廠雖以口頭及微信群告知的方式,禁止員工帶未成年人進入廠區,但仍負有安全生產經營的責任和義務。孩子小張在其母親任某工作期間,可自由進入生產車間,紡織品工廠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存在過錯;且生產車間未及時安裝安全擋板即開動機器生產,亦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孩子的母親任某作為法定監護人,在明知紡織品廠嚴禁未成年人進入生產廠區及生產車間的情況下,放任小張隨意進入生產車間,且在未確定兒子已經離開生產車間的情況下,丟下兒子繼續工作,未盡到監護人應有的監護義務,其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綜合本案案情,判處被告紡織品工廠承擔此次事故50%的責任,原告小張的監護人任某承擔此次事故50%的責任。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兒童安全警鐘長鳴

          保證孩子安全、快樂、健康成長,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常抓不懈。作為家長,要切實履行好監護人的責任,盡好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護義務,大力培養孩子的安全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特別是假期要防止溺水、觸電、墜樓、車禍、外傷等問題發生,讓孩子時刻處在家長安全可控的范圍內。

          作為單位,既要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在車間入口、危險部位等地方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對危險部位的現場巡查和監控,又要傾注關心關懷,最大限度為所屬工作人員提供條件,盡可能幫助解除孩子照看等后顧之憂。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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