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3萬元,明明還了,咋還成了被告?今天,記者獲悉,河南原陽縣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告訴你一個事實,借錢,千萬不要輕易歸還給第三人。
2020年5月5日,王某買車急需3萬元,通過朋友李某介紹向吳某借款3萬元,后吳某多次向王某催要,王某稱:“錢早都給李某了”,吳某又向李某索要。李某稱:“是給我了,但花了”,后李某玩起了失蹤。吳某無奈將王某和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和李某償還借款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乃實踐性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故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要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合意以及借款是否實際交付。
根據吳某所提交的錄音可知王某應當知道自己的債權人,系吳某而非李某,且吳某向王某催要借款時,王某稱已將款項償還給李某,并未否認未向吳某借款,故認定吳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同時,根據吳某提交的取款記錄及王某購買車輛上牌時間,能夠形成案涉借款,已交付王某的證據鏈。因此,法院認定吳某與王某之間具有民間借貸關系,吳某要求王某償還借款3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吳某主張李某承擔還款責任,雙方之間并未形成借款合意,亦未交付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決王某償還吳某借款3萬元。另王某與李某之間的糾紛,可通過協商或訴訟另行解決。
說法:不要輕易將錢款歸還給第三人
法官毛新茹提醒大家,民間借貸中借款和還款應當在借貸雙方之間進行,在出借人未出具授權證明的情況下,不要輕易將錢款歸還給第三人,否則借款人仍承擔還款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