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落幕,有考生卻差點因為他人的違法行為與理想高校失之交臂。據新華社報道,7月2日,湖北荊州的王同學報警稱自己的高考志愿被篡改。次日,違法行為人、與王同學關系不好的項某宇到派出所自首。
近年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事件時有發生,考生因被他人篡改志愿而讓十年寒窗的努力付諸東流。
綜合來看,篡改他人志愿大致出于三種原因:一種是像項某宇這樣,因為私人恩怨,存心報復;一種是出于利己心理,降低目標高校的競爭;另一種是老師為追求“上線率”,不顧學生意愿,越俎代庖。
幸運的是,此次受害人王同學發現及時,高校招生工作尚未結束,當地省招辦尚且可以讓其重新填報志愿。但并非所有人都如王同學這樣幸運,下次如果被害人未能及時發現又當如何?由于高考招生工作具有統一性,一旦考生錯過招錄時間,很難再有補救可能。因此,篡改高考志愿行為的惡劣性值得引起各方重視。
志愿填寫系統應建立更完善的驗證體系。據了解,目前部分省份高考招生平臺的登錄驗證較為簡單,僅需要考生號以及密碼就能登錄。再加上一些高中老師會在班級群中公開學生個人信息,對別有用心之人而言,猜中他人密碼并非沒有可能,這折射出平臺存在一些漏洞。因此,高考招生平臺的安全保障不能止于一串密碼,短信提醒、手機驗證碼、人臉認證等輔助驗證渠道,都是值得探索的技術路徑。
司法機關應加大對篡改志愿行為的懲罰力度。篡改高考志愿本質上是對考生受教育權的侵犯。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給予項某宇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但如此“輕柔”的處罰還是與其可能造成的惡劣傷害形成了鮮明對比,原因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沒有與之完全一致的罪名。
目前,高考作弊、替考等行為雖被直接納入刑法,但篡改高考志愿的行為只能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等罪名定罪,這就導致了大多篡改他人志愿的違法者僅被處以行政處罰。保障高考公平公正,就要用法律為考生全流程護航,明確篡改高考志愿行為入刑,提高違法成本可以是第一步。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評論員 楊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