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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刷卡套現支持男友創業,分手后錢能要回來嗎?

          2023-09-14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男女雙方談戀愛,一方為支持對方,不惜借錢、刷信用卡套現、網上貸款進行支持。分手后,這一部分錢能否要回?今天,來看看許昌市中院審結的一起案件,或許給大家提個醒。

          張某(女)與李某(男)原系男女朋友關系,兩人戀愛期間,張某為全力支持李某創業,先通過銀行和微信轉賬,借給李某12萬元和2.25萬元,后又將通過信用卡套現的13.4萬元和網絡貸款的2.28萬元出借給李某。

          2021年3月12日,雙方對所借款項進行對賬結算后,李某自愿在對賬單上簽字確認其向張某借款30萬元。后兩人關系破裂,張某多次要求李某償還借款無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償還借款3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爭議焦點關鍵在于兩人借貸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以及應予返還的錢款數額如何確定。關于兩人借貸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問題,張某出借給李某的款項主要由四部分組成。首先,張某通過銀行和微信轉賬將自有資金出借給李某的12萬元和2.25萬元兩部分,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達成民間借貸合意,應當認定為有效,李某應予返還。

          其次,張某通過信用卡刷卡套現和互聯網金融借貸等方式貸款后轉借給李某的13.4萬元和2.28萬元兩部分,表面上看是張某通過網上轉賬等方式將款項出借給李某,實質上均是張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后,再進行出借的行為。該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第一項規定的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均應認定為無效行為。

          關于應予返還的錢款數額如何確定問題,根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張某與李某之間13.4萬元和2.28萬元借款雖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但錢款應當予以返還。加上前兩筆借款合計14.25萬元,李某應返還張某錢款共29.93萬元。

          鑒于李某已在雙方對賬單上簽字確認向張某借款30萬元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法院予以確認。因此,依法判決李某向張某返還錢款3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說法:信用卡不具有作為現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

          現實生活中,親戚朋友之間互幫互助借錢濟困的行為十分常見,亦應予肯定。但幫助他人需量力而行,更應注意嚴格遵規守法。提醒廣大群眾,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僅能向特約商戶購物或者消費,而不具有作為現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且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系銀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費透支前對該額度沒有所有權。只有在其持卡消費時,持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才發生借貸法律關系。故以信用卡刷卡套現方式出借款項系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同時,將貸款轉借他人,不僅違背民間借貸出借人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規范要求,更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該行為亦屬無效。

          此外,若出借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轉貸人還可能犯高利轉貸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葉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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