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 輕松賣貨,越來越多的商家加入直播帶貨大軍,但有的商家賺得盆滿缽滿,有的卻引官司上身。今天,記者獲悉,鄭州航空港區法院已審結一起因未按約定直播引發的官司,看法院市如何判的。
去年5月份,某網絡科技公司在網上開設直播間,為合作商家帶貨。為拓寬產品銷路,某供應鏈管理公司找到這家網絡科技公司,表示希望通過直播帶貨方式進行產品推廣。雙方簽訂《直播專場合作協議》,某供應鏈管理公司向某網絡科技公司支付直播推廣費5萬元。后某供應鏈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做好充足準備,人員、貨品等均已安排妥當靜等直播開始。但某網絡科技公司在直播開始前,突然告知某供應鏈管理公司無法安排直播,且不能確定直播推廣具體時間,且對于某供應鏈管理公司退還推廣費的請求亦不予理會。某供應鏈管理公司隨即將某網絡科技公司訴至鄭州航空港區法院,要求退還其支付的推廣費及相應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某供應鏈管理公司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的《直播專場合作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網絡科技公司未依約履行線上銷售義務,致使某供應鏈管理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某網絡科技公司已構成違約,應向某供應鏈管理公司退還直播推廣費5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說法:直播帶貨雙方要簽約責任和義務
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型商品銷售模式,商家在選擇直播帶貨公司時候一定要慎重,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對方的信用資質、既往業績等,切不可輕易相信某些公司的口頭許諾,以免得不償失。商家與直播帶貨公司或者主播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寫明合同所要達到的目的效果,且應特別注意違約條款的設置。簽訂合同后,在法律規定前提下,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惠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