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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朋友介紹入職的可以不簽勞動合同?

          2023-11-02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用人單位、勞動者該簽訂勞動合同而不簽訂合同,這對雙方而言,都是有風險的。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就執結了一起這樣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為河南某教育科技公司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教育課。

          2021年7月,劉女士入職河南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教育科技公司)擔任樂高老師一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后,公司還拖欠了兩個月的工資。多次索要無果后,2022年11月21日,劉女士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離職后,劉女士認為教育科技公司沒有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拖欠2個月工資、隨意扣除社保,遂申請勞動仲裁,但未被受理。無奈之下,劉女士將教育科技公司訴至中原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該公司賠償劉女士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失業金待遇損失及2個月未發工資共計47299.3元。判決生效后,公司遲遲未主動履行,劉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承辦法官郭建軍多次聯系被執行人教育科技公司負責人,對此,該公司負責人仍沒有積極解決問題,反倒與法院打起了“太極”——口頭承諾馬上履行,卻拒不露面。申請執行人劉女士幾次與該公司負責人約定好見面協商的時間地點,均被放了鴿子。

          為了找到被執行人的行蹤,執行法官前往該公司住所地,發現公司早已人去樓空,根據線索,法官找到了公司新址,但仍未見到公司負責人。

          面對幾次三番食言的公司負責人,法官決定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經過蹲守,終于找到公司負責人并將其帶回法院。到法院后,該負責人表示,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劉女士是朋友介紹的,并且她表示干不了多久,沒有必要簽訂勞動合同。面對這種情況,執行法官耐心向其釋明相關法律,并告知其強制執行措施可能給公司運轉帶來的不利影響。聽完這些,該負責人態度轉變,當即表示愿意履行。經過雙方自行協商,以21000元的金額達成執行和解,被執行人當場履行完畢。至此,案件圓滿執結。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貫徹執行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管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還是發放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等各個環節、各個流程,都要做到規范、合法,這既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保護。

          關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如果在規定時間內,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后,勞動者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只需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勞動報酬即可。同時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勞動合同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與自己切身利益直接相關,務必慎重對待。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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