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可一些企業卻為了節約成本,懷著僥幸心理,故意不給車輛投保,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更多損失。今天,記者獲悉,鞏義市法院就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案。
今年6月,老張駕駛某商貿公司的貨車送貨途中與閆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老張、閆某及閆某車輛乘坐人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老張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閆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900多元。閆某為其車輛支付施救費600元,其車輛損失經評估為44347元。閆某支付了評估費2717元。
老張駕駛車輛的所有人為某商貿公司,某商貿公司未給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老張系某商貿公司的司機,使用公司的車輛從事公司通過小程序派發的送貨工作。
閆某將老張和某商貿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判決認為,某商貿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未依法為車輛投保交強險,應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因老張為某商貿公司的員工,在送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閆某的損失,應由某商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經核算閆某的各項損失合計48658.84元,應由某商貿公司全部賠償。
鞏義市法院城區法庭庭長孫艷丹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依照《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張某作為某商貿公司的司機送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用人單位即某商貿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霈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