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中華做夢也沒想到自己駕車正常緩慢行駛,居然碾死了一名老太太。一場意外讓張中華成為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究竟屬于意外,還是過失致人死亡?控辯雙方各執一詞。究竟孰是孰非?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了該起案件。
(注:監控視頻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存在數分鐘誤差)
2019年11月25日10時許,趙某清、趙某珍(系趙某清妹妹)、汪某保(系趙某清妹夫)一起來到鄭州某單位反映訴求。因訴求未得到解決,12時15分,趙某珍報警稱其在鄭州某單位辦公樓內被打,民警遂趕赴現場處理。
13時28分許,趙某清走到鄭州某單位辦公區大門處,自行坐在該大門自動識別車牌起落架下(距起落架約半米),后被路人扶起。約10分鐘后,趙某清再次坐在同一位置;2分鐘后,趙某清面朝院外左手撐頭側臥在該處;13時55分23秒,張中華駕車打右轉向燈準備轉彎進入大門通道,由于趙某珍、汪某保與民警正在通道中間溝通,張中華停車等候。13時55分40秒,趙某珍、汪某保與民警向路邊移動避讓車輛。在此期間,側臥在大門內側、面向大門外的趙某清未做任何移動、避讓動作,趙某清的同行人員趙某珍等亦未向張中華、趙某清作出任何警示或提示;13時55分42秒,張中華駕車緩慢前行;13時55分49秒,車輛進入地面黃色識別區后,大門閘桿起落架自動抬升,張中華駕車駛入過程中將趙某清碾壓致死。
案發后,張中華主動撥打報警及急救電話,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張中華在駕駛車輛進入鄭州某單位大門時,對趙某清故意躺臥在車牌自動識別起落架后不避讓,以致被碾壓致死的后果不負有預見義務,張中華駕駛車輛造成趙某清死亡的后果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該后果的發生是眾多因素結合在一起導致的意外事件,其中趙某清故意躺臥大門口阻攔車輛正常出入、具備看到來向車輛條件而不主動避讓是導致本案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均認為屬于意外事件,依法判決張中華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法官說法: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致,屬于意外事件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偵查實驗筆錄能否作為本案定罪依據?張中華在案發時是否存在過失?
關于偵查實驗筆錄能否作為本案定罪依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135條之規定,偵查實驗筆錄可以作為輔助查明案件事實的參考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偵查實驗結論容易受到時間、地點、天氣等客觀因素,以及參與偵查實驗者身高、體重、年齡、心理素質、個人習慣、對案情的了解等可變因素的影響,存在一定的或然性。
本案中,偵查機關共進行了4次偵查實驗,前3次均是由偵查員參與。二審期間,偵查機關又重新進行了偵查實驗,并使用慧眼云鏡全程記錄駕駛員駕駛車輛是否存在盲區,能否看見障礙物。偵查實驗結論顯示,本次參與偵查實驗的7名駕駛員中的3名駕駛員看見了障礙物并停車,4名駕駛員則直接撞上了障礙物。偵查實驗證明,即使在慧眼云鏡這種高科技的加持下,多數駕駛員還是無法預見前方障礙。因此,不能將該偵查實驗筆錄作為本案定罪依據。
關于張中華在案發時是否存在過失。過失犯罪分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趙某清因與相關單位溝通問題未果,自行躺在車輛通道的行為本身即存在過錯,客觀上超出了社會公眾的預知范圍。
根據案發現場附近監控視頻等在案證據查明,案發后,張中華當即便驚慌失措下車查看情況,很顯然發生事故時并未看見趙某清側躺在起落架后面,張中華顯然不屬于過于自信型的過失犯罪(即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侵害某種法益,而輕信能夠避免)。既然不屬于過于自信型過失犯罪,那么是否屬于疏忽大意型過失犯罪(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侵害某種法益,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這就需要分析案發時張中華是否具有可能預見其所侵害法益的義務,以及是否具有避免法益被侵害的能力?事故發生地系車輛進出口通道,該通道在進入單位大門前有一定坡度,在車輛進入單位大門時,車頭亦被抬高。
案發時,張中華駕駛車輛依法正常行駛,車輛進入地面黃色識別區后,大門起落架自動抬升,順理成章駛入單位內部,因趙某清所躺位置距離起落架僅約半米,形成了視覺盲區。趙某清故意側躺在正常通行的單位內部道路起落架后,該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極其罕見,遠遠超出了正常人的理性認知范疇。法律不應苛求駕駛員對此做到提前預判或賦予過高的安全注意義務。故張中華亦不屬于疏忽大意型過失犯罪。
因此,本案雖然客觀上造成趙某清死亡結果的發生,但張中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致,屬于意外事件,故而不構成犯罪。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